为什么保险公司、保代公司会涉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文章摘要
近期在办理一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留心研究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在该案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购票方(受票方),是省内外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公司。

近期在办理一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留心研究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在该案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购票方(受票方),是省内外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公司。在办案过程中,我并未对这一点特别关注,但此后,我突然起了好奇心: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按道理来讲都是非常规范的企业,为什么他们要冒着被监管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去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答案是:与其他常见的购买发票型虚开不同,保险公司真正想要做的,是通过“形式上合法”的方式,将监管账户上的资金套取出来,而虚开发票,只是整个操作中附带的一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这也意味着,保险公司对于“支付佣金”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
然而现实中,大量不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销售和中介会为保险公司提供业务来源,并获取“提成”(甚至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保险公司在银保监会的强力监管下,没有办法直接向这一群体支付佣金,因此往往会委托第三方公司代付佣金。
除了支付佣金容易被卡脖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有许多业务开支不便直接列支(譬如部分广告宣传费用、招待费用及一些特殊开支),因此大多数保险公司会私设小金库,以便资金的灵活使用。
那么,如何把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合法”转移到代付公司账上,由代付公司进行佣金支付,以及如何把公账资金转入小金库,就成了让很多人想破脑袋的问题。
常见的做法有两种:第一种,向“社会力量”寻求合作,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借助“社会力量”实现佣金代付或资金回笼;第二种,自己直接创立一家公司,让这家被实际控制的公司,成为佣金代付和资金回笼的工具。而无论是哪种做法,都离不开虚假交易。
现实中,这种虚假交易常见于两种渠道,一是汽修,二是广告宣传。前者与保险公司的主力产品车险有关,后者则具有较高的溢价。只要手续完备,大多数情况下足以应付上级公司的审计和税务机关的稽查。除了汽修和广告宣传外,商务咨询、企业管理领域的公司也容易成为虚开发票的工具企业,只不过这两类公司的名头在过往已经被玩烂了,早已成为税务部门的重点关注对象。
套现的具体操作并不复杂:首先,保险公司与帮忙套现的公司签订虚假的服务合同,并依照合同向该公司支付“事先约定”的服务价款。套现公司收到钱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款项扣除税款、手续费后,打回到保险公司的私账上,或干脆直接依照保险公司的要求与特定主体进行资金结算。当然,现实中为了规避监管、审计、稽查,玩法可能会更加复杂,但原理都是一样的。虚假交易起到的是一种隔离的效果,虚假交易每多使用一次,隔离就多一层,调查的穿透率也就会低几分。
同时,为了避免东窗事发,参与者往往会虚构很多文件:服务合同、服务记录等……当然,他们也知道,审计、税务局、经侦的工作人员都不是傻子,纯粹的服务业务容易引起注意。因此,“服务+高损耗的货物”组合,便成了许多虚假交易的首选。比如提供汽修服务的过程中,总会涉及某些高价格零件的换修;又如广告策划服务中,常会指定某些高损耗物料的购买方。
接下来,最关键的是,这一切都必须要形式上合规,甚至不仅是合规,还要排除“异常”——那么,这家提供了“虚无”的服务/货物的公司,在收取保险公司支付的巨额费用后,必然会向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做法其实已经成了“格式化流程”,非常常见,比如嘉鱼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沈怡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贪污、虚开发票案(案号:(2017)鄂1221刑初57号)。法庭调查查明,被告人沈怡良担任太平洋保险公司咸宁支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业务量增加,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对各支公司的业绩授权开支费用,报销方式是由支公司提供发票,在湖北分公司报销后,报销款汇入开票单位,再进入支公司账户内。后沈怡良在公司内部设立“小金库”,安排公司员工石某等人,在外虚开发票,用于报销相关费用。此后,石某等人于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间,联系河南省项城市礼韵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7张,票面金额共计486360元,其中真实的交易金额为15040元。该公司在扣除6%的税款后,太平洋保险公司咸宁支公司将虚开的发票在湖北分公司报销,开票单位收到报账款后,将其中443040元汇入太平洋保险公司咸宁支公司“小金库”。该款分别用于发放非员工工资、业务费和其他支出。
当然,说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完全不在意发票、税务,其实也不对。别看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家家都跻身于CBD、高档写字楼,但大多也为税额发愁。如前所述,《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佣金应该怎么支付、可以向谁支付,但现实中,为了获得更有利的市场地位,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不仅会给不具有资质的“社会人士”发佣金,还会给客户越来越多的好处,造成利润率越来越低——然而客户和“社会人士”基于自然人身份,不可能给保险公司开具发票。
这就造成了一个现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看起来家大业大,收入颇丰,对外开支数额也高,但账面上的经营成本其实非常少,因此需要缴纳巨额的增值税、所得税。有时候,保险公司还会倚仗其主导地位,“强迫”保险代理公司为其构筑“风险隔离”的护城河,这让本来就承受重大税务负担和监管风险的保险代理公司更是雪上加霜。
由此,虚假交易、“购买”发票,似乎就成了许多保险代理公司“无奈”的选择。而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会更加关注犯罪导致的后果,以及被害人在案发后所作的修复行为。
比如,上文提到的案件中,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沈怡良提起上诉,辩称虚开发票并非出于其主观故意,而是公司体制决定的;设立小金库也是延续前任的做法——公司的销售费用无法正常列支,只能采用这种方法。此外在虚开发票过程中支付了税款(虽然判决书没有载明,但可以推断开票公司并非皮包公司),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对沈怡良被指控的两宗犯罪事实全部定罪免罚。
回到本文的主题: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方面是监管资金不当使用的问题,一方面是降低税额的问题。我们在法学院念书的时候,老师告诉我们,司法具有社会指示作用,倡导人们维护秩序、制止侵害,引人向善。但社会实践中,在行业规律的宏观视角下,司法能起到的作用却十分有限——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公司之所以“虚开”频发,除了涉事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外,也反映了当前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公司的财务制度与当前的保险活动开展、公司经营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现实状况。这种现实状况若不发生改变,无论司法机关、税务机关查处再多的“虚开”行为,根本问题也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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