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投标的刑事法律风险与管理制度建设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言 企业招投标是指招标单位将确定的工程任务发包,鼓励其他企业投标竞争,从中选出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可靠且报价合理的承包单位,并以签订合同的方式约束双方在完成工程任务过程中的经济活动。
导言
企业招投标是指招标单位将确定的工程任务发包,鼓励其他企业投标竞争,从中选出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可靠且报价合理的承包单位,并以签订合同的方式约束双方在完成工程任务过程中的经济活动。
企业招投标项目需要历经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资质审查、招标申请、投标预备会、招标标底的报审等若干招标前准备工作,之后进行开标、评标、定标,最后进行合同签订。纵观各类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我们发现招投标流程步骤多,涉及招投标企业面广,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违规招投标、恶意串通、泄露商业秘密、收取投标方贿赂等行为,这些行为轻则涉嫌违法,重则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了解招投标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对于企业招投标项目至关重要,这不仅是招标投标企业依法依规正常运转的保障,也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告利益和各方投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
一、企业招投标刑事法律风险
关于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的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五十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三条都确认了招标投标活动中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我们提炼出各项违规招标投标行为以及对应《刑法》的罪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
(一)现行法律规定中招投标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各条款的规定,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关于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关于招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3、关于投标人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二)违法招投标行为对应《刑法》的罪名和刑罚

二、企业招投标涉嫌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
(一)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串通投标罪是企业招投标中涉嫌刑事犯罪最高频的罪名,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会对竞标人数、竞标对象、中标后计划等进行密谋、串通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这些都属于刑法禁止的行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也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现实中,很多围标人的标书就是由中标人进行代为书写,标价过低或者过高,目的是为了让中标人顺利中标。)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该条属于典型的围标行为,也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情形,也就是招标人依据选定了中标人,为了应付招投标规则,故而进行虚假招投标);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案例1.陈某旺串通投标罪一案
案号:(2021)闽01刑终1268号
裁判摘要:
被告人陈某旺向同案人吴某彬为了让工程规避公开招投标,两人遂商议将工程总量切割,以76米的工程量进行简易招投标,再由中标的施工方按照388米增量进行施工,并由同案人吴某彬制作招投标材料以便石井村在村里发布招投标信息,同时拉拢若干同案人挂靠公司进行围标以及劝他人退出竞标。串通的同案人竞标成功后,被告人和其他同案人按388米总造价人民币3120480元总工程量进行施工,事后进行分工以及给予其他好处。
裁判结果:
上诉人陈某旺伙同同案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中标项目金额达人民币3120480元,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贿赂型犯罪
企业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各方相互串通,通过探标底、借用他人资质竞标、围标等方法意图中标以外,投标人往往在事前串通时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承诺自己中标后会给予承包项目总金额若干比例的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种承诺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和竞争性,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中标后给予回扣的行为,数额较大的,中标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收受回扣的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招标项目涉及国家项目或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此时收受人可能是从事公务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双方分别构成行贿罪和受贿罪。
案例2.孙某中受贿罪
案号:(2018)湘0681刑初326号
裁判摘要:
被告人孙某中利用担任汨罗市某局某技术中心主任,主管全市某实验仪器和信息设备采购的职务便利,配合柳某、招投标代理公司完善相关招投标手续,后柳某的湖南某电脑有限公司以220万元中标,被告人孙某中代表汨罗市某局于2011年11月18日与柳某签订合同。在计算机设备采购项目进行过程中,汨罗市某局又有一个某设备采购项目。该项目本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采购,经该局局长刘某1授意,被告人孙某中帮助柳某规避招投标程序,将项目拆分成四个项目,每个项目的金额控制在30万元以下,最后以询价的方式将项目承包给了柳某妻子名下的湖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南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柳某分两次共计送给被告人孙某中人民币12万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三)合同诈骗罪
在招投标结束后,中标人或实际施工人为了获取更多的抽成,会与各行专家、外部审计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等串通,虚构投资事实或投资金额,达到招标方的投资激励指标,以此获得招标方拨付的投资奖励,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合同诈骗。而且这种合同诈骗在招投标活动时往往伴随着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若事前行为构成犯罪,则依法应当与合同诈骗罪一同定罪,数罪并罚。
案例3:周某星合同诈骗、串通投标罪
案号:(2020)湘1103刑初17号
裁判摘要:
2017年6月,被告人周某星让何某联系挂靠五家建筑公司在回龙圩管理区高尚村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中参与投标,并控制五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向每家建筑公司支付了5000元到6000元不等的投标费用,最终由湖南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由周某星与何某进行该项目的施工。2017年3月10日,湖南龙林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星)与回龙圩管理区回峰旅游公司约定2017年龙林公司完成投资额3500万元,回龙圩管理区按照投资额的15%给予龙林公司奖励补助。
2018年1月,回龙圩管理区高尚湖景区斗牛场项目完工,该工程实际投入500万元左右,为了获取回龙圩管理区的奖励,周某星、何某找到刘某做了一份3500万元的投资报表送交回龙圩管理区申请奖励资金,请刘某挂靠的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后出具了虚假报告。回龙圩管理区依据该评审报告认定龙林公司投资额为2700万元,并同意拨付奖励资金409万元,已经拨付285万元,尚有124万元奖励资金未拨付。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星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三、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建设及刑事风险防控
从前述相关法律规定及判例可以看出,基于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招投标进行管理制度建设十分必要。具体来说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总则:制定招投标管理制度的目的、适用对象;
2.招标范围:明确企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杜绝规避招标的行为;在不是必须采取招投标的项目上采用非招投标的其他方式。
3.招标管理机构和职责:设立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公司总经理、总经办、财务中心、业务中心、行政中心、资源中心等相关负责人和相关具体责任人员以及公司律师;加强工作小组的相互监督;
4.职能划分:确定招标项目申请部门、经办部门、协办部门、监察部门和律师法务团队各自的职能分工;
5.招标计划:招标申请书的提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型采购、发包和委托,申请书的法律审查和牵头组织招标的事宜;
6.招标细则:一是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二是招标文件的起草内容;
7.制定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定标程序;
8.招投标程序:除正常招投标程序之外,还应当重点明确严格依照规定程序办事,规范招投标过程中材料获取途径、方式、内容,不得“围标”、“陪标”,不得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中标机会,不得从事串通投标、分发回扣、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可以明确责任主体,通过多部门联合监督强化招投标合规的力度。
结语
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若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相关责任人会受到刑事处罚,企业也可能涉嫌单位犯罪,企业的正常运行就会遭遇重创,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倒闭。因此,建立招投标管理制度以规避可能的刑事风险十分重要。招投标管理制度是为合理分配招标、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的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制度的建设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招标投标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通过招标投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通过招标投标提升企业竞争力;三是通过招标投标健全市场经济体系;四是通过招标投标打击贪污腐败。随着依法治国事业不断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日益成熟,企业更需要承担起社会责任,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为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化进程添砖加瓦。
参考文章:《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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