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解读

来源:康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以下简称“《

引言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相比,《实施细则》主要从落实《公司法》的最新修订意见、完善股份回购制度以及落实监管的角度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和完善内容如下。
一、扩大了股份回购的适用范围
与《业务指引》仅适用于减少注册资本的适用范围相比,《实施细则》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相应扩大了回购股份适用的情形,除包括减少注册资本外,增加了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化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鉴于《公司法》未对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进行规定,《实施细则》明确了上市公司如果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实施股份回购时应满足的条件,即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明确了回购股份支付现金视同现金红利
上海证券交易所已于2013年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明确了实施股份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深交所的《业务指引》并未对此进行规定,《实施细则》首次对此进行了明确。《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三、明确了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
鉴于《业务指引》并未对资金来源进行规定,《实施细则》明确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同时《实施细则》鼓励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提供资金支持,资金来源的灵活性较强。
四、明确了股份回购的方式
《业务指引》仅为对减少注册资本情况下集中竞价交易回购公司股票作了规定,鉴于股份回购的适用范围扩大,《实施细则》对适用范围的具体回购方式进行了明确,其中减少注册资本情形下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者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方式,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化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实施的股份回购,股份回购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
五、明确了回购股份数量以及回购资金金额的上下限
为避免“忽悠式”回购提议误导投资者,《实施细则》规定回购方案中披露的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通过明确回购股份数量以及回购资金金额的上下限为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提供信息支持。
六、规定了回购股份的交易数量限制
为避免因实施股份回购导致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二级市场上出现大幅波动,《实施细则》规定了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将股份用于转化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情形下实施股份回购的交易数量限制,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该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五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100万股的除外,通过设置“爬行”回购条款避免因股份回购对上市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不良影响。
七、完善已回购股份的出售机制
《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如果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实施股份回购情形时回购的股份可以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减持。为了防范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市场操纵”“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细则》设置了一些约束节制以规避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如下:
第一,回购方案中应详细披露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处理。《实施细则》规定股份回购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化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多种用途的,方案中应详细披露各种用途的回购股份数量和资金总额;因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实施的股份回购应于方案中明确披露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回购股份数量和资金总额,回购方案中未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且回购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若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用途。
第二,设定持有回购股份的期限,《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持有已回购的股份满12个月后方可减持。
第三,设定减持的窗口期。《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以及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不得减持减持已回购股份。
第四,已回购股份的减持数量限制。《实施细则》通过设置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预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以及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限制,控制上市公司减持已回购的股份减持节奏,降低对上市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不良影响。
第六,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于首次减持已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减持已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及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进展公告,以便投资者及时知悉减持的最新动向
附件:修订前后的主要条款对照

序号

类型

修订前

修订后

1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连续竞价阶段回购本公司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回购股份的现金对价视为分红

第七条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3

回购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

(一)自有资金;

(二)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

(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金融机构借款;

(五)其他合法资金。

4

回购资金和股份的上下限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5

回购股份用途的披露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中包括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多种情形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种用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回购方案中 未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

6

回购价格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7

回购股份数量限制

第十九条因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化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情形下实施股份回购的,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该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100万股的除外。

8

回购期限

第十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回购的具体实施期限。因上市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化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情形而实施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9

相关方减持计划限制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

10

回购方案变更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回购方案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变更后的内容,以及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产生的影响等,并应当按照制定回购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11

已回购股份的减持方式和持有期限制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所,可以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但下列期间除外: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减持已回购股份的限制

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出售股份的委托,

(一)开盘集合竞价;

(二)收盘前半小时内;

(三)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减持申报

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跌幅限制的价格。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预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20万股的除外。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13

减持进展公告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减持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减持进展公告:

(一)在首次减持已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二)减持已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

(三)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减持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已减持股份数量、减持最高价和最低价、均价和回购均价。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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