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简单案例说起。B公司向C银行贷款500万元,A担保机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D公司及张某某提供反担保。借款期限届满,B公司未归还借款本息,C银行向B公司催还贷款无果后,A担保公司代偿了贷款本金500万及相应利息。后A担保公司向B公司及其反担保人催要垫付款项均未果。
以上案例可窥见,作为沟通银行与中小企业的桥梁的信用担保机构,集中了较大的风险。一方面,银行通过要求担保机构提供全额担保、承担全部责任(如连带责任保证)来转嫁风险;另一方面,受保人违约、反担保不足可能使担保机构代偿后追偿落空。
一直以来,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相互分离,银行凭借其优势,往往在签订合同之时要求担保机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全额担保、承担全部责任等。且代偿条件宽松,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银行催债无果,就将矛头指向担保机构,要求全额代偿。而日本信用保证机构则不然,其对承保项目不是全额担保,一般担保比例为70%,如此,便有30%的风险由银行承担,而且,代偿之后信用保证协会也将承担30%左右的保证责任,进一步分散风险。我国在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合作不足,前者为保证债权的实现,权利向后者扩张,后者处于被动地位。目前,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建立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尚处于空白,而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将是我国发展企业信用担保事业的重要的突破口之一。担保机构不应总是停留在被动的角色里,在被银行选择的同时,也可主动选择参与积极性高、资信度好的商业银行作为开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担保机构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例如,责任分担比例问题,应避免全额担保,通过适当的担保比例在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之间合理分担风险,以期建立担保机构、银行和企业共担风险的机制,使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共同承担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风险。目前欲与银行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还需要一定的路要走,但是在保证方式、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方面担保机构争取有利于己还是可以实现的。
有人称担保行业为“收的是卖白菜的钱,操的是卖白粉的心”,戏谑之余,也揭示出该行业风险高、收益少的特点。例如,在武汉担保公司倒闭狂潮中起伏的周某,其手上有1000多万的因提供担保留下的债务等待其偿还,而这情况却仍比其同行徐某好得多,徐某手上有2300万元左右的债务,履行了保证义务之后,反担保所提供的保证不足以弥补损失,足额代偿无门,2300万成为一个巨大的“窟窿”。一直以来,虽然企业信用担保在中小企业融资,尤其是对新兴中小企业的融资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对担保人的利益保护研究却远远不足。企业担保运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担保对象没有明确、合理定位,使担保企业提供担保之时盲目为之,加大了被担保企业违约的风险;再如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单一,以政府预算为主,资金流畅性、灵活性不足,而民间资本上市较难,以致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小。而法规诸如我们熟知的《担保法》以维护债权人利益为立法目的,忽视了担保人的权益对担保人,固化了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风险,应多管齐下,从宏观到微观,从国家到企业个体。但法律、宏观背景的改变不可一蹴而就,所以单就担保企业而言,欲控制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首先,应明确定位担保对象,可以资产总额、销售收入等为参考标准,可以是否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是否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以及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质量等为考量因素,以尽量减小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其次,应寻找可靠的反担保人。原则上有独立财产者,反担保才有效,债权才能实现。再次,尽量避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上述手段有效的前提是担保企业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尤其是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如果担保企业对受保企业的资信调查一直只局限于对财务报告的审查和走过堂式的询问,那么将难以获取真实、准确的判断,将难以在识别风险和评估方面有所突破。选择合适的受保机构、反担保人以及保证方式表面看似简单,但他所依靠的基础,仍需一个逐步成长的过程。
企业信用担保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意义重大,但是担保机构不合理地承担了过大的风险。欲充分发挥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从大的方面看应当建立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从小的方面看应当试着选择协助银行、与协助银行就具体问题进行博弈,并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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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担保之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从简单案例说起。B公司向C银行贷款500万元,A担保机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D公司及张某某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