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为《反法》)于1993年颁布以来,终于在2017年迎来了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对于社会20多年来的发展进行了回应,特别是增加了涉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定。该法已经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现在我们就分几个专题对于该法中关于互联网条款的内容进行分析和总结。
修订后的《反法》第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该项规定是《反法》对于网站、域名等抢注、乱注进行的规制。
现代社会中,商标注册要经过国家商标局审核,不能随便抢注。但是域名却不然,通过代理商任何人都可以注册,而且同一域名还有.com.cn.org等多种区别,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在《反法》修改前,此类纠纷都是依靠域名组织自身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的。例如之前曾有人恶意注册benz001等域名被裁决注销或者转移给奔驰中国。但是这种处理方式仅仅是民事上的,且缺乏立法层面的依据。而且对于此类恶意抢注者并无处罚手段,违法成本极低。现在《反法》将其规定为违法行为,且规定了罚则——“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也就是说,现在再遇到此类抢注域名、恶意混淆的情形,权利人不仅可以像原来一样向域名争议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要求其给予行政处罚。这样一来就大大增加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对于净化市场有比较明显的积极作用。
智仁律师提醒您,企业的相关经营权益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积极维护品牌声誉及经营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互联网条款(一)
作者:王永皓来源:智仁律师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为《反法》)于1993年颁布以来,终于在2017年迎来了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对于社会20多年来的发展进行了回应,特别是增加了涉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