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批量仲裁的五大优势和两个不足

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发布《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贷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该规则专门针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活动而产生的纠纷,意图通过互联网的模式解决互联网形成的借贷纠纷。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发布《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贷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该规则专门针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活动而产生的纠纷,意图通过互联网的模式解决互联网形成的借贷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广州仲裁委网络仲裁平台,传送和接收电子化仲裁文书,完全在线上举行开庭、质证、答辩等仲裁活动。相比传统诉讼模式,互联网仲裁有不受地域限制、一裁终局、线上处理等众多优点,与目前消费金融、消费贷、信用卡等逾期标的小、逾期债务人数量大等特点天然匹配。
一、互联网批量仲裁的优势
1、 仲裁周期较短
与传统诉讼模式相比较,互联网仲裁明显周期更短。以广仲仲裁委为例,该委《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贷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限的,由仲裁庭报本会主任批准”。据此,一单小额借贷纠纷案件最长三十日内即可作出裁决,较之传统诉讼模式六个月的审限,其效率显然更高。
从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与广州仲裁委的合作实践来看,案件在广州仲裁委网络平台提交并正式立案后,最快七日内即可收到电子仲裁裁决,偶有相对疑难案件,基本亦能在十五日内收到电子仲裁裁决。其周期之短、效率之高,显然较之传统诉讼模式不可以道里计。
2、仲裁成本较低
从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浩天信和广州分所与广州仲裁委的合作实践来看,通过互联网仲裁的方式解决小额借贷纠纷,明显成本更低。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关于互联网批量仲裁案件的仲裁费收取,各仲裁委均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总体而言相较于传统仲裁模式,收费标准有大幅度降低。
其二,小额借贷案件因基于线上形成,合同中基本均约定了电子送达方式,仲裁委采取电子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无需进行公告,当事人可省去公告费用。
其三,互联网仲裁因完全采用线上无纸化模式,从当事人申请仲裁到仲裁委作出裁决,无需任何纸质文件,为当事人节约了大量物质成本和人工整理成本。
其四,互联网仲裁基本采用类型化案件加批量仲裁的模式,为律师事务所节省了大量人工成本。以与广州仲裁委的合作为例,对每一类型的互联网小额借贷案件,只要对其中一单案件进行证据固定并作出裁决后,即可通过其网络仲裁平台批量推送案件,批量作出裁决,人工成本大为降低。
3、送达方式和证据认定标准更符合实际
从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浩天信和广州分所与广州仲裁委的合作实践来看,仲裁委在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更兼顾了灵活性。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借贷合同中如已经约定了电子送达方式(手机短信送达、邮箱送达、微信送达等),仲裁委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即选择电子送达方式,不再另行公告,从而保证了仲裁期限不会因送达问题长期拖延。
其二,对于当事人在网络借贷过程中形成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仲裁委在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认定上更具灵活性。对于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只要有相应银行放款流水、当事人身份信息、还款记录等证据支持,仲裁委对其证据效力均予以认定,从而避免仲裁申请人另行对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作公证。
4、智能化程度高
以广州仲裁委为例,该委依托易简平台,对于互联网小额借贷案件的审理、裁决达到了高度智能化。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系统对接,一键仲裁。即开放端口供客户对接,客户可以直接通过业务系统或第三方系统直接线上推送数据至仲裁委网络平台,实现案件从受理、立案至裁决全部在线上进行。
其二,自动流程,批量处理。对同一类型案件进行第一单案件类型固定化后,即可以批量推送案件至网络平台,仲裁委批量作出线上裁决,以两律师事务所的实践为例,在对某类型案件类型化后,仲裁委每天就该类型案件作出的裁决可达数百件,且理论上不设上限,一次性推送的案件数量越多,每天裁决案件的数量越大。
5、对与法律服务机构的技术合作持开放和支持的态度
相较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亦非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因此,仲裁委员会对于与第三方机构的技术合作持开放和支持的态度。以广州仲裁委为例,金融机构、p2p平台等均可以与其进行系统技术对接,实现案件批量推送;同时,第三方平台亦可以与该仲裁委进行技术对接,金融机构等通过第三方平台再实现案件批量推送。
与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浩天信和广州分所紧密合作的广州市法仲科技有限公司即实现了与广州仲裁委的系统对接,其他金融机构通过与法仲公司的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小额借贷纠纷的批量仲裁,广州仲裁委对此亦持支持态度,并在技术上给予了相应配合。
二、互联网批量仲裁的不足
1、在现有执行体系下不能解决归结执行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该规定,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只能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具体到小额借贷批量案件而言,该类案件的借款人住所地遍布全国各地,该类案件的执行必须到全国各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申请人而言,去往全国各地申请执行如此小额的借贷案件,似显得不偿失。
2、对批量案件类型化要求较高
以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浩天信和广州分所与广州仲裁委的合作实践为例,仲裁委虽可以对小额借贷纠纷案件作出批量裁决,但批量的前提是所有案件必须为同一类型。两律师事务所代理某平台案件总计约10万单,该批案件均为同一类型,即合同模板、放款方式等均具有同一性,对该批案件仲裁委可以做到批量化处理;而该所代理的另一平台案件,案件数量约为一万件,但其类型较为复杂,分为十余种,则仲裁委只能分为十几个类型进行处理,其处理效率较之同一类型的案件则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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