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国有企业积极投入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梳理分析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支持引导国有企业积极投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该文件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引导全省国有企业积极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发挥应有作用为宗旨,共规定了十项措施政策。
1、根据文件内容可分类为六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清算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针对国有企业经营业绩和工资清算提供了政策支持,具体措施政策包括:国有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缺防控物资采购、运输保障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清算时作为特殊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国有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加班工资作为2020年一次性工资核增,不与效益联动。将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2020年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将疫情对国有企业经营业绩影响作为非经营性因素,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根据疫情对当期损益的影响程度予以适度考虑。国有企业相关机械设备、仪器装置等因疫情防控需要加速运转导致老化损坏,或因防疫需要作弃置或销毁处理的,准许加速折旧、提前报废或一次性摊销,涉及金额较大的,当年新增部分经批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时准予视同利润处理。国有企业对承租其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免收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利润处理。
2、第二个部分为费用支付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从国有企业费用支出方面也予以了一定考虑和支持,具体包括:国有企业承担疫情防控所需专项药品、器械、防护材料、隔离设备、软件等研究、测试、开发等支出,在计算年度研发支出时予以加倍确认。国有企业相关机械设备、仪器装置等因疫情防控需要加速运转导致老化损坏,或因防疫需要作弃置或销毁处理的,准许加速折旧、提前报废或一次性摊销。
3、第三个部分为融资部分,具体包括: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在贷款、担保等融资方面互相支持,因疫情影响暂时贷款困难的,准予其他国有企业对其委托贷款或提供担保,并在实施担保后向省国资委备案。国有企业在疫情防控中承担保供任务的,省国资委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和我省出台的低息贷款等政策措施。积极支持负责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向相关金融机构争取落实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积极支持协调相关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4、第四部分积极为国企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便利,简化了部分程序,具体为:国有企业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单项捐赠超过净资产对应捐赠规模的,准予先捐赠后向省国资委备案。定向捐赠防疫物资的,在报省国资委备案后,由省国资委协调办理物流、通关等手续。
5、第五部分为国有企业租金部分:国有企业对承租其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免收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利润处理。
6、第六部分为指导国有企业防控法律风险防范部分:支持国有企业在落实积极有效防控措施、保障员工健康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复工复产。省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在疫情期间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合同履行、海外项目、物资采购等领域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加强法律指导支持。
二、疫情防控期间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相关法律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在武汉肆虐,全国蔓延,灰霾笼罩着中国大地,疫情的动态牵动着国人的心。在这关键时期各地区、特别是武汉市和湖北省其他城市处于疫情前线,面临医疗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的物资紧缺,甚至出现医护人员反复使用一次性防护服的现象。为支持抗击疫情,打赢防控阻击战,社会各界纷纷向疫情防控伸出援手捐赠物资,既有民营企业,也有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随着疫情防控局势变化,进行各类捐赠的企业将越来越多,那么作为特殊主体的国有企业如何有效对外实施捐赠?
(一)国有企业能否对外进行捐赠
所谓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指的是,国有企业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以及资助特定或不特定的社会成员而无偿给予资金或实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之规定,捐赠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作为法人的一种,是重要的捐赠主体。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之规定,可见国有资产管理之法律层面并未禁止国有企业对外进行捐赠,但需满足相应的程序要求。
(二)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程序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企业对外捐赠支出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对各国有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不断加强,以确保相关国有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救助捐赠活动,规范对外捐赠行为,有效维护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规定,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因此,基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若国有企业拟在本次疫情期间进行捐款的,需要在履行一定的批准和备案程序。就审批流程而言,对于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还有一定差异。
1、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的流程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首先,中央企业需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中央企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其次,需严格捐赠审批流程。各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对外捐赠应当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此外,还需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以下情况应当专项报国资委(评价局)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1)各中央企业应当结合本通知要求,对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或完善,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需要对管理流程、支出限额等关键因素进行调整的,应当对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国资委备案。(2)中央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中央企业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国资委。(3)中央企业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超过以下标准的,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净资产(指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下同)小于1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万元的;净资产在100亿元至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50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4)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大小,中央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逐笔向国资委备案。
因此,对中央企业而言,对外捐赠应按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合理确定捐赠数目,并按照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捐赠额度的备案管理要求进行备案。若在本次疫情期间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进行捐赠的,根据规定应当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逐笔向国资委备案。
2、地方国有企业对外进行捐赠的流程
不同地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地区的国有企业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其审批备案流程亦有不同,本文仅以四川省为例对地方国有企业进行捐赠的流程予以说明。
根据《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的通知》,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需履行以下法定程序。同中央企业相同,四川省地方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企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其次,对外捐赠应当由省属监管企业总部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最后,由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一般情形下,若省属国有企业捐赠项目超过以下标准的,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后实施:净资产(指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下同)小于1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净资产在10亿元至50亿元(含5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5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并且省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企业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省国资委。但本次疫情期间,依据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支持引导国有企业积极投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有企业因此次疫情单项捐赠超过净资产对应捐赠规模的可以先捐赠再备案。
综上所述,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虽有一定差异,但是均需要履行法定程序,既要符合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还要按照要求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三、疫情防控期间国有企业合同履行相关问题法律分析
(一)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确定工作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全国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020年1月30日,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第5号公告,明确全省学校开学和企业复工时间,公告第二条规定“省内各类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春节放假的通知(国务院通知: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要求有序组织复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等省市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及相关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涉及“工作日”的计算,在国务院公布的延长春节假期与部分省市“复工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计算“工作日”?
2020年02月06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工作日的计算。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因此,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及相关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工作日”的计算的,可参考该通知的规定,各省市规定的复工日期前,不计入工作日。如,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则2月3日至2月7日属于工作日,2月8日、2月9日属于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若合同履行地在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则2月3日-2月9日属于公休日,均不计入工作日。
(二)因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应如何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法工委的意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但并不表示可以因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而任意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任意解除,只有因疫情防控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才构成法定解除。
成都中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也指出,“人民法院应根据政府发布应急响应程度、管制行业、管制期间、管制强度、经营业态、经营规模等因素,综合判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与合同履行或继续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重大影响是否构成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进行利益衡平,适用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当事人主张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原因减免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审查”。
综上所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仍应当判断新冠肺炎疫情与合同履行的因果关系,若因该次疫情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若未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实现的,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注意的是,若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未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但是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如造成工程延期等,合同仍应继续履行,但当事人不对因疫情造成的延期承担违约责任。
四、疫情防控期间国有企业关于复工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复工后关于员工劳动关系处理的相关注意事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四川省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 号)均对企业复工后关于员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进行了明确。
1、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和被隔离的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 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 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3、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的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1)带薪年休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 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2)协商待岗。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二)疫情防控期间国有企业复工时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的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为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5号)》规定,四川省内各类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春节放假的通知要求有序组织复工,其中也包括了较为特殊的国有企业,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了省内其他各类企业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在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前提下,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有序组织复工复产。因此四川省内采用的企业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的政策,即四川省内各类企业自2020年2月3日起,在满足相关复工条件的情形下即可复工。
(三)复工前假期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劳动法》四十四条之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2020年春节期间员工工资发放标准应根据春节假期性质来决定,2020年春节共10日,其中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和30日为调休日,若国有企业安排员工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双倍工资。2020年1月25日、26日和27日为法定公休日,若国有企业安排员工上班应支付三倍工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的三日假期(2020年1月31日、2月1日和2日)的性质应为休息日,若国有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员工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双倍工资。
(四)复工后工资如何发放
因疫情原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了“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同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人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发布了《四川省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 号),进一步明确了疫情期间关于企业员工工资的问题,首先是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和被隔离职工工资的发放问题: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 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其次是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的问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同时明确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
关于企业复工后工资如何发放,省内部分市、区(县)也相应了发布了文件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细化。例如成都市人社局发布的《成都市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十问十答》中第6问是针对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经协商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以及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企业职工工资如何发放的情形,该文件规定针对以上情况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同时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间协会、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问题的意见》,该文件规定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被依法隔离期间以及依法享受医疗期的除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或一定比例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再例如仁寿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针对仁寿县范围内工业企业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有关规定的通知仁疫联防指》(〔2020〕3号),该文件规定对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采取优先考虑带薪休年假或者待岗处理,一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待岗期间,企业应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疫情防控期间国有企业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及风险防控
作者:刘晓林律师团队来源: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一、关于国有企业积极投入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梳理分析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支持引导国有企业积极投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该文件以认真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