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息网络传播权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现今社会是资讯大爆炸的时代,传统的纸质媒介已经不足以满足人们想要快速、全面获取资讯的需求。越来越多的新媒体平台不断涌现,通过信息网络,他们可以给用户推送各种各样的信息。

现今社会是资讯大爆炸的时代,传统的纸质媒介已经不足以满足人们想要快速、全面获取资讯的需求。越来越多的新媒体平台不断涌现,通过信息网络,他们可以给用户推送各种各样的信息。我们足不出户,就可以接收到来自全世界的各种资讯,享受来自世界各地的电影、音乐、文章等等。
在这样一个各类信息快速传播的时代,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在这样的传播中被侵犯,成为了许多人关心的问题,其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就是很重要的一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通过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两个条件:1、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2、传播行为是“交互式”的。例如我们在视频网络平台点播的视频,在各种媒体平台点开的文章,都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
在实务中,未经权利人授权传播视频、音频,未经权利人授权转载图片、文章是比较常见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
案件一: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系木蚂蚁手机乐元(bbc.mumayi.com)的经营者,该平台用户于2017年2月23日上传了影片《功夫瑜伽》的资源供其他用户下载,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影片《功夫瑜伽》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故爱奇艺公司起诉木蚂蚁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国家版权局于2017年1月25日发布的《2017年度第二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其中包括《功夫瑜伽》,木蚂蚁公司作为平台运营者,对此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而木蚂蚁公司直到涉案贴文发布1年多后才将涉案影片删除,不仅违反了国家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制度,而且违反了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爱奇艺公司有关木蚂蚁公司构成侵权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
在该案中,木蚂蚁公司作为平台运营商,虽然未主动传播涉案影片,但因未做到审查的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二:作者及著作权人“应旭永"将一张编号为xxx-079282636的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予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北京青年报社在其运营的名为“政知圈"的微信公众号号“拒绝在长安街造高楼的他,一百岁了"一文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故河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青年报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认为,北京青年报社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中刊登的照片与涉案摄影作品相同,已构成对河图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律师建议:我们在网络中,若要上传、发布、转载他人作品的,应当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方能发布、转载,并应注明来源、作者名称。当然,实务中也存在一种情况,作品的著作权人为了自己的作品能够传播更快、更广,会注明“欢迎转载”等字样,这种情况即可视为著作权人已同意任意第三方进行转载,但仍应注明著作权人姓名、名称,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此外,部分作品在“欢迎转载”后明确注明了“禁止商用”等字样,则是著作权人对授权进行了一定限制,需要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予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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