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包括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其中心内容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可以说股东知情权是实现股东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由于现代公司实行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制度,股东不直接营运公司事务,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和重大经营决策上,以维护股东的终极利益。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设立日益频繁,股东日渐认识到知情权的重要性,并重视寻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权益。笔者作为股权律师,近年处理多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故针对近年来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案件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并归纳出相关裁判规则。
数据检索样本情况
一、检索策略及检索思路
笔者通过Alpha数据库以股东知情权纠纷为检索案由,检索2010年1月1日至今的裁判文书,并以进行了实体裁判的判决书为样本分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二、检索式
1.案例来源:Alpha数据库
2.检索日期:2018年4月18日
3.检索关键词:股东知情权
4.检索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5.检索裁判年份:2014.1.1-2017.12.31
6.文书类型:判决书
7.检索法院层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
三、检索结果(数量)
通过使用alpha数据库,共检索出2014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3838件。
具体数据分析
一、法院层级
通过检索Alpha数据库,2014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共有3838件股东知情权案件。
从审理法院层级来看,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占62.37%,中级人民法院36.9%,而高级人民法院仅占0.73%,由此可见,股东知情权案件标的额和地区案件影响力多数不大。
二、 案件地域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地域分布与经济活跃程度相关性强,江苏省585件位列榜首,其后二到五名依次是上海市496件,北京市392件,广东省386件,浙江省357件。
以上五个省份属于股东知情权案件数量较大梯队,均超过350件;而后六到十名(四川省到天津市)因其经济活跃程度以及企业数量均与前五名省份有一定差距,股东知情权案件数量与之相比相差较多。
三、 案件年份
自2014年到2017年期间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数量程上升势态,2017年案件数量达到峰值1201件,而随着经济不断发展,2018年结案数字预计亦将维持高位。随着创业创新大潮,公司数量增长迅猛,股东权益保护意识增强,而经济形势趋紧,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将维持高位发展。
四、 审理程序
据统计,在3838件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中,超过1/3案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分歧较大并提起上诉,二审案件数量达到一审案件数量的58%。
此外,在二审阶段上诉案件大多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52件),二审驳回率高达89%。
五、裁判实体法条
根据数据统计,股东知情权纠纷所涉实体法条前四名及引用次数如上图所示,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2625次)、《公司法》第三十四条(877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会计法》)第九条(293次),以及《会计法》第十五条(283次)。相关法条涉及的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股东知情权内容及权利救济,是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实体裁判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股东分红规则,位居第二,其出现次数虽不及《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出现次数的一半,但却与股东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集中体现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提起诉讼的直接缘由。
《会计法》第九条、第十五条也为法院裁判引用较多的法条,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所涉核心材料——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编撰原则,而这两者正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监督公司运行情况、了解公司资金流转的重要文件。
股东知情权纠纷裁判规则精选
根据数据统计,笔者归纳了股东知情权纠纷裁判中十大裁判规则,并精选与之对应十大案例,具体分析如下:
【裁判规则一】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与股东知情权之诉均属确认之诉并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案例索引】呼伦贝尔市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永军等与呼伦贝尔市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佩勇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893号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一、二审法院将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诉合并审理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
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诉均属确认之诉并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有股东资格就有查阅权,无股东资格即无查阅权。在同一份判决中先确认股东资格,然后赋予该股东查阅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将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诉合并审理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节约司法资源。
【裁判规则二】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案例索引】山风(巴巴多斯)有限公司(Mountain Breeze)与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136号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山风公司作为中天公司的股东,对其与中天公司因股东知情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享有诉权,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该纠纷。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山风公司系巴巴多斯登记成立的公司,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巴巴多斯法律。巴巴多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山风公司董事为崔荣守、金秀荣,其决议授权崔荣守代表山风公司起诉,故本案起诉符合受理条件。
【裁判规则三】股东以知情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海口状园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口翰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昌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79号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必要条件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从而导致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如何理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是判断一个公司是否应予解散的关键。
《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前三项列举了三种情形,总结而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运行失灵,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状态,即已经形成公司僵局,而这种持续的公司僵局使得股东的利益在僵持中逐渐耗竭。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并不属于公司应予以解散的事由。
【裁判规则四】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人系公司而非其他主体,具有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
【案例索引】宁源国际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73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2005)》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人系公司而非其他主体,知情权的主要内容除了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外,还包括股东在满足法定要求后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了解公司财务情况。
由此可知,股东知情权纠纷所指向的诉讼标的系公司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配合行为,该行为的履行主体和履行内容具有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本案中,负有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协助义务人系中原公司。
【裁判规则五】显明股东在被隐名股东要求收回代持股份后,不能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
【案例索引】陆江波诉北京亿合众通服饰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15429号
【法院观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故享有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前提是公司的股东。本案中,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8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陆江波在北京亿合众通服饰有限公司1%的股份属于蒋永青所有,即陆江波是该1%股份的代持人,实际持有人为蒋永青,现蒋永青已明确要求收回陆江波代持的该1%股份,故陆江波要求查阅、复制被告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于法无据。
【裁判规则六】代持股权的显名股东有权主张股东知情权
【案例索引】北京中盛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连素红股东知情权纠纷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349号
【法院观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该权利是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单独存在,也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公司不得限制或者剥夺股东此项权利,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管理不影响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代持股权的显名股东为公司在工商登记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其与隐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不影响其作为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
【裁判规则七】公司应将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股东查阅
【案例索引】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思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股东知情权纠纷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465号
【法院观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会计账薄查阅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本院认为,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悉,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通过查阅公司账簿了解公司财务状况。
《公司法》并未限制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系根据原始凭证制作,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基础,股东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与会计账簿相比对,才能客观真实了解公司状况。
根据会计准则,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因此,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行使范围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裁判规则八】股东有权查阅登记为公司股东之前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案例索引】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思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股东知情权纠纷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465号
【法院观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律设立股东知情权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让股东充分掌握公司信息、管理活动及风险状况,从而监督公司管理层,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只有股东对公司全部的运营状况充分掌握,对公司的历史全面了解,才能有效行使股东的其他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成立之日起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于法有据,且符合法律程序。
【裁判规则九】股东无权单方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
【案例索引】ROONEY LIMTED与常州雍康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外终字第00035号
【法院观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审计系指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基础包括: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以及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不受限制的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裁判规则十】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每月会计报表
【案例索引】王龙与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案号:(2016)苏02民终1718号
【法院观点】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行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权利。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因此,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完整的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每月公司会计报表,以及公司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
大数据洞悉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案件十大裁判规则
作者:程久余来源:iCourt法秀

股东知情权包括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其中心内容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