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借钱怎么办?

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语 股东向公司借钱的情况现实中很常见,可当股东间发生矛盾时,其他股东可能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对其提起控告,导致有很多借款的股东被追究刑事责任。

导语
股东向公司借钱的情况现实中很常见,可当股东间发生矛盾时,其他股东可能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对其提起控告,导致有很多借款的股东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辑,我们讨论股东怎样向公司借钱才合法,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一、股东可以向公司借钱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公司为股东提供借款,所以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禁止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时,公司可以将资金出借给公司股东。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借款。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若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不可向公司借款。
二、股东向公司借钱有哪些法律风险
1.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和股东均为相对独立的法律主体,财产不得混同,股东不得以借款形式随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股东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借款的方式逃避公司债务,借款股东可能会被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构成抽逃出资。
股东向公司的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要结合借款程序、借还款时间方式、借款金额、借款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因素来综合分析。一般而言,如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的理由,比如合法的借贷关系,或者因经营活动的需要等等,而仅将该同一资金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公司设立后即将其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甚至所出资资金系向第三人借款,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即将股东向他人之用于出资的借款,由公司的注册资本予以归还,均有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3.被计征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之规定,借款股东在超过一年既不归还借款,又未将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面临着被认定为‘利息、股息、红利,从而被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故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可能被认定为分红,被征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可能被征企业所得税。
博皓公司系由宁波博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苏忠合、倪宏亮、洪作南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10年初,博皓公司借款给其股东苏忠合300万元、洪作南265万元、倪宏亮305万元,该借款未用于博皓公司生产经营。安徽高院审查认为,前述借款未用于博皓公司的生产经营。虽然该三人于2012年5月归还了借款,但该借款显然超过了一个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未归还,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该三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博皓公司应当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责令博皓公司补扣补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决定正确。(参见【(2017)皖行申246号】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4.被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向公司借款,未履行相关程序,也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如是暂时占有、使用公司资金,则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如占为己有不想归还,则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如公司系法律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则可能被以抽逃出资罪定罪处罚。
A公司共有小王、小张、小李三名股东,小王持50%股权,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小张和小李分别占25%股权。小王于2011年8月3日在没有其他股东签字的情况下,打借条从A公司借款120万元用于自己购房。小王虽然称其和小张商议过,但借条和付款凭证只有自己的签名而没有其他股东的签字,且小张虽认可小王告知过他,但小张表示并未同意借款。且经公安机关调查,此前A公司报销账目,均需要3名股东签字,此次借款,仅有小王一人签字。最终法院认为小王虽向公司出具了借条,但其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私自从公司打借条借款,不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原则下真实意思表示的民间借贷,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的目的,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条的形式取得资金,是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
三、股东怎样向公司借钱才合法
1.依法通过股东决议。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意志机关,借款行为需要体现公司意志。若公司章程对公司借款事项有规定,比如股东向公司借钱需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同意,则依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即可。若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则需要征得其他股东书面同意,或者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决议。表决时,借款股东应当进行回避,借款事项由其他股东或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可。
2.签订合法的借款合同。
公司资金向股东转移,必须要有合法依据。股东应与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通过签订借款合同这一有效法律文件来确定真实有效的借款关系。在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应该明确借款期限、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和还款计划、担保条件、借款用途等内容。股东应依约履行借款人义务,按期还本付息。我们一般建议股东借款金额不应超过其出资金额,借款时间也不宜超过借款年度的12月31日。确实需要长时间使用,最好采取多次、短期借款。
3.依照公司财务制度处理。
股东向公司借款不得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如果公司财务制度对公司借款有特殊规定的,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比如进行财务审批、经财务人员办理加盖财务印章、使用格式的借款单等等,另需注意在公司的财务账目中应注明该款项的性质是借款。
4.借款不得损害公司和他股东利益。
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向公司借款,即使履行了相应决议以及审批程序,还需注意借款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并且应支付合理的利息,不应当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向股东提供的借款资金必须是可供公司自由支配,不得是客户预付款、保证金、专项款、准备用于清偿债务、支付货款、缴纳税收或者有其他必要用途的资金。否则,若借款金额巨大、或借款期限过长、或利息约定不合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给公司造成损失,即使公司不提起诉讼,其他股东也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借款股东返还借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