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计生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计生法与原计生法相比修改了五条,大家的关注点无外乎“全面放开二胎”、“取消晚婚晚育假”、“独生子女扶助奖励”等问题。那么,在劳动法领域,新法对企业的用工管理将产生什么影响?此篇短文为您进行分析和解读。
由提倡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法律规定
新《计生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HR注意事项
1、2016年1月1日后国家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在此之后生育二胎的,包括符合规定条件再生育(三胎)的,都是合法的。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抢生的员工,仍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仍会受到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处罚。
2、对于新法实施后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员工的处理(以北京地区为例),同新法实施前操作相同,即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但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员工,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较大,在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之前,建议谨慎操作,以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而为此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删除晚婚晚育奖励假,增加延长生育假
法律规定
新《计生法》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条款。新《计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HR注意事项
1、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而是修改为合法生育子女的员工,无论是一孩还是二孩,均可按照各省市地方的具体规定,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对于新法实施后生育二孩的员工而言该规定本身是一种利好。
例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来的15天晚育假取消,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的陪产假从十日增加到十五日。
2、各地修法前晚婚假继续执行。
随着计生法对公民晚婚晚育奖励假的删除,势必会导致地方计划生育条例中基于上位法制定的晚婚假奖励措施失去基础,不过因为晚婚假都是由各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所以各地条例修正案实施前,晚婚假依然将按照现行地方条例施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目前还未修改,修改后才按新的规定执行。
独生子女政策
法律规定
新《计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HR注意事项
1、对于独生子女的奖励和扶助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执行。
① 2016年1月1日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② 在全面二胎政策放开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全面二胎政策实施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仍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2、如企业已执行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建议在新的实施意见颁布前,仍按企业的已往操作和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员工支付奖励费。新的实施意见颁布后,再按具体规定执行。
企业用工管理视角下新《计生法》热点问题的解读
作者:马静来源: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计生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