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第217条规定,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除此之外,《海商法》与《保险法》对保险责任期间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看出,关于保险责任的起讫属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的内容,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因此,实践中一旦就保险责任的起讫发生纠纷,主要涉及对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的理解争议。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仓至仓”条款作为规范保险责任起讫的条款被各国广泛运用。时至今日,“仓至仓”条款的约定已经相当成熟与规范,但因海运往往航程远、不确定因素多以及涉及的法律关系繁杂,实践中涉及“仓至仓”条款的海上保险纠纷仍层出不穷,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对“仓至仓”条款的理解。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的“仓至仓”条款基本相同,今天我们就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中的“仓至仓”条款为文本进行分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第三条“责任起讫”约定: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仓”不难理解,即仓库或者储存处所。从上述约定中可以看出,重要的是对“仓至仓”的限定,我们从中可以提取几个关键的限定语:“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目的地”;“运离/到达”;“开始运输/正常运输/非正常运输”。从这几个关键词来看,保险单所载明的信息以及理解“仓至仓”条款下的运输是关键。接下来我们结合着关键词对“仓至仓”条款下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分别论述。
保险责任开始: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
起运仓
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即为起运仓。保险单与其后附的保险条款共同组成保险合同,其中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拟定的可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可以理解为一般合同中的通用条款,而保险单则是个性条款。在货运保险合同保险单中,起运地和目的地是必须载明的内容,其一方面是对运输线路的确认,更重要的,在“仓至仓”条款下,其涉及到对起运仓的界定。例如某货运保险单中约定起运地为天津,目的地为香港,货物在从发货人北京的总仓库分运至天津港口仓库的途中毁损灭失,因北京的总仓库并非起运仓,故保险责任还未开始。
运离
运离强调的是一种物理状态上的分离,即货物离开起运仓库。在前述例子中,发货人将货物运至天津港口仓库并交承运人,在停放期间货物毁损灭失,因货物并未运离起运仓,故保险责任还未开始。应当注意,货交承运人并不意味着开始运输。
开始运输
货物从起运仓运离并开始运输时保险责任开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例如,在约定的开始运输日期前,因起运仓突发状况,在一定期间内不适宜存放货物,需暂时将货物运离,而在运离期间货物毁损灭失,尽管货物已经运离起运仓,但如果运离并非为开始运输,保险责任仍未开始。
值得探讨的是,如果货物以开始运输为目的运离起运仓后,因某些原因(例如运输工具需要进行故障检修、更换等)需要短暂等待,在此期间货物毁损灭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即以运输为目的运离起运仓后,事实上没有开始运输,保险责任是否开始。笔者认为,实践中在约定的起运日,货物被运离起运仓后即准备装运发货,如并非因发货人原因导致运输耽搁期间的货损,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终止:终止正常运输
“仓至仓”条款下的保险责任终止分为正常终止与非正常终止两种情形,这里的“正常”用来修饰运输,可总结为终止正常运输。
保险责任的正常终止
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首先,货物需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其次,到达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如收货人仅是在港口仓库临时存放,需下一步转运至收货人在内陆最后的仓库,则正常运输仍未终止,在货物达到目的地港口仓库至转运到最终仓库途中发生的货损,保险公司仍需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非正常终止
即指在货物未到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而提前终止正常运输,进而保险责任终止。包括三种情形:
(1)货物到达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
(2)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3)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这三种情形从字面上均比较容易理解。第一种情形下,需从货物运输的整体性出发去理解,如货物已经被分配或分派,就与投保时的标的物已经发生变化。而后两种情形,指的是正常运输被长时间中断,可能后续还需要继续运输,但因中断时间过长(满60天),发生货损的风险过大,保险责任终止;或者因一定期间内(60天内)中断后,需要被转运至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保险责任亦终止。
浅析海上货运保险合同中的“仓至仓”条款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我国《海商法》第217条规定,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