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太仓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太仓某商贸公司在公司大门两侧外墙上贴有两张大型海报、大门里侧边上还放置有一个易拉宝海报,海报上均印有“某蟹业有限公司、清水大闸蟹、长江蟹”等字样的广告宣传内容。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表示,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翰鸿提示
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在官网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通告称,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12月17日联合发布了《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中明确,要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依法严惩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以及依法严惩非法渔获物交易犯罪等。
值得餐饮类企业注意的是,根据该意见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明知是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而收购、贩卖,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因此,即便没有直接参与非法捕捞,餐饮类企业如涉及购买、出售长江非法渔获物的,同样有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除了上述刑事责任外,尤其是餐饮类企业,还应当注意防范行政责任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譬如在上述案例中,太仓某商贸公司在其发布的广告中明确载明了长江蟹字样,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涉嫌构成虚假宣传。
鉴于此,翰鸿所特提醒各餐饮类企业注意下列几点,严防法律风险:
一、严禁购买、出售长江非法渔获物;
二、严禁通过微信朋友圈,自媒体公众号等途径发布“野生长江鱼”、“野生江鲜”等广告招揽顾客;
三、严禁在招牌、店堂告示以及菜单等处出现上述广告。
近日,一家江苏省太仓市一家餐饮企业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原因竟然是......
作者:法律部来源:翰鸿律师

2021年6月,太仓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太仓某商贸公司在公司大门两侧外墙上贴有两张大型海报、大门里侧边上还放置有一个易拉宝海报,海报上均印有“某蟹业有限公司、清水大闸蟹、长江蟹”等字样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