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七宗罪”

来源:知信法务

文章摘要
1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案例
朱军明、李健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2004年10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在与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东莞市公安局的联合打击行动中,分别在东莞通天鼎电子科技公司的厂房、东莞市凤岗镇雁田长表村28号左侧的加工点和维修点以及深圳市福田区福田村福安街祠堂坊33号201室,现场查扣由被告人朱军明委托生产并交被告人李健销售的大量上述假冒网络模块,其中成品1708块(经鉴定,其中1622块价值人民币4805466元,其余86块因无价格信息未作估价),同时扣押作案工具小型客车一辆,并将朱军明、李健当场抓获。
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30号大院3栋205室,抓获卢敬和并查扣卢敬和委托他人印刷的假冒思科公司注册商标的标贴3万个、说明书3500本、外包装纸盒1万个;在深圳市深南中路南侧捷佳大厦617室,抓获被告人王东岩并查扣王东岩自己制造及委托他人印刷的假冒思科公司注册商标的标贴5万个、说明书6500本、外包装纸盒750个。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朱军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李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卢敬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东岩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涉案的假冒思科技术公司注册商标的网络模块成品1708块及另外86块依法予以销毁,商标标识、说明书、外包装纸盒予以没收,交公安机关销毁,作案工具小型客车一辆、电脑主机二台、条码机二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
彭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起,被告人彭某某将假冒“COMMSCOPE”、“AMPNETCONNECT”等注册商标的双绞线产品陆续销售给被告人蔡某2,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2,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其间,被告人蔡某明知上述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将产品销售给刘某某、陆某某、许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84,000余元。2018年9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本市宝山区顾太路XXX号绿饰汇建材市场6A馆8813号抓获被告人蔡某2,并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超五类四对非屏蔽双绞线(6-219586-4)181箱、六类四对非屏蔽双绞线(XXXXXXX-6)70箱,货值金额共计124,000余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蔡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预缴);
(上述二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COMMSCOPE”系列产品均予以没收。
3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案例:同1
4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案例
番茄花园侵犯著作权罪案件
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四川网联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和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由被告人孙显忠指使被告人张天平和被告人洪磊、梁焯勇合作,未经微软公司的许可,复制微软Windows 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通过互联网在“番茄花园”网站、“热度”网站发布供公众下载,累计下载量达10多万次。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四川网联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和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费共计人民币2977630.39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772861.27元,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孙显忠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张天平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洪磊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梁焯勇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库。
六、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计2924287.0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5 假冒专利罪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
张某等人假冒专利罪
2015年8月起,被告人张明、郑莉敏在未经专利授权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张明负责生产经营以及销售、采购仿冒包装盒等业务,被告人郑莉敏负责财务管理并提供银行账户收发货款等,二人在其经营的位于天津市静海区砖垛村加工厂以及在山东省乐陵市张桥乡设立的加工点内仿造德州市德城区菁英坊床用水循环加热器厂生产的“眠尔康”牌养生床垫,并在采购的外包装盒上印制使用未经授权的专利号ZL20112005××××.6,后将假冒的专利产品销售给金某、储某等人,经查被告人张明、郑莉敏销售假冒专利床垫金额达1658806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明、郑莉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单位所受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张明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莉敏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6 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造成重大损失】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周德隆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1年7月至2003年3月期间,伟隆公司生产与亚恒公司相同的“刺孔型干爽网面”,并以低于亚恒公司的价格分别销售给天津依依卫生用品厂、天津市三维纸业有限公司、上海微丝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利发卫生用品(天津)有限公司、临安市雄鹰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杭州梦棋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等单位,非法获利17万余元,并造成亚恒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
一、被告人周德隆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陈伟明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陶国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审:维持原判
7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
被告人顾然地于2003年11月3日至2004年7月1日期间,在没有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上海住处内用电脑与国际互联网联网,通过三美元DVD网站,向境外发送销售DVD信息。当境外客户确认了所需DVD名称、数量、价格和运费等,并向顾然地指定的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西联汇款中心账户汇款后,顾然地经金剑泳、谢春艳(均另案处理,已判刑)低价购进侵权复制的DVD,然后通过超马赫运输公司、上海速递公司向境外发送。顾然地向境外销售的侵权DVD累计13.3万余张,销售金额折合为330万余元,违法所得97万余元。
被告人吴东、库迪、吴世彪均在明知顾然地销售侵权DVD的情况下,仍参与其中,分别为顾然地提供了收发货、联络客户、电脑管理、运输等帮助。
吴东参与销售侵权DVD共计13.1万余张,参与销售的金额折合为326万余元,涉及违法所得94万余元,个人实际非法获利1.2万元;
库迪参与销售侵权DVD共计7万余张,参与销售的金额折合为175万余元,涉及违法所得38万余元,个人实际非法获利1.2万余元;
吴世彪参与销售侵权DVD共计6万余张,参与销售的金额折合为151万余元,涉及违法所得23万余元,个人实际非法获利5万元。
案发后,吴世彪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安机关在顾然地住处和吴世彪暂借的仓库内,共查获侵权DVD计11.9万余张。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顾然地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驱逐出境。
二、被告人吴东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三、被告人库迪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驱逐出境。
四、被告人吴世彪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罚金3万元。
五、违法所得财物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另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还有大量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按照另外两个罪名处理,即《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
8关于证据收集问题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案件证据的自行收集时:
注意收集,录音录像,购买记录,产地,生产商,公证保存和固定侵权证据。有必要的,进行现场排查,先行工商举报处理,后续一并作为犯罪证据,提交并报案至当地公安。
法院定罪证据例举: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模具、说明书、外包装等。
9 刑事处罚后,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他类型案件以其他案件为准,但在知产领域中,答案是肯定的,依旧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案件即使有违法所得退赔的情形,但并不免除民事赔偿的责任,一般仍然需要以刑事判决认定的违法所得数额为参照,进行民事赔偿。知产权利人有权在刑事案件结束后,诉讼时效内,进行知产案件的民事起诉,要求赔偿。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