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制度
在唐成俗在宋入律
渊源久矣
一座老宅
62年前被典出,如今遭遇拆迁
此前的房屋典契是否有效?
现在的拆迁补偿款又该归谁?
近日
同安法院就审理了
一起关于房产典卖引发的纠纷
1962年4月,蔡中花(人名、地名均为化名)将一处房产“典”给同村蔡朱的父亲蔡忠,双方立有一份《典契》:立典契人蔡厝乡蔡中花有承祖父应得物业,得后贰间一房一厅,厝坐西向东,东至蔡甲厝,西至蔡乙厝,南至蔡丙厝,北至巷……今因乏银费用,拖中引就与本角蔡忠家,返典出人民币贰佰员……伍年为满将原人民币清还可以取……作中人林斗,知见人庄春,立典契字人蔡厝乡蔡中花,代书人林田。《典契》还记载:一九七三年元月十日蔡仲花再取人民币贰拾员正。
1983年1月,立约人蔡厝村蔡仲花立有《契约》载明:本户护厝一厅一房原典给同村蔡朱使用,现将这一厅一房由典转为尽给蔡朱本人继续使用,并永远归于该人所有,同时蔡朱应以壹佰元正人民币补贴给蔡仲花为定。房屋四至:东蔡甲,西蔡乙,南至蔡丙,北现在的人行道。立约中花;介约人林盘、林小、林大;知见人林法。后,该房产由蔡朱一家继续使用、居住至房屋遇征收拆除。

然而,根据《福建省同安县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房产户主为沈华,人口叁口人即沈华、庄春、沈中花,房产坐落蔡厝,种类平房,间数贰间,四至:东至水沟、西至蔡乙、南至蔡丙,北至路。
蔡朱的继承人以《典契》《契约》为证,将沈中花的唯一继承人其儿子林发(又名林法)诉至法院,主张案涉房产对应的所有征收补偿安置利益归其所有。

1
《典契》《契约》是否真实存在?
《福建省同安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典契》《契约》对房产的四至描述基本吻合,相互印证,均指向现蔡厝里88号房屋,该房产一直由蔡朱一家占有使用至交付拆除,亦有村委会证明、村民证言相互佐证,《典契》《契约》符合订立时的行文习惯,其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沈中花”“蔡中花”“蔡仲花”是谁?
沈中花的父亲名沈华,母亲名庄春。在闽南语中,“中”“仲”同音,“发”“法”同音,《典契》《契约》时间久远,囿于当时的识字水平、口述代书等条件,同音异字导致名字出现误差较为常见。根据邻居所述,中花原随父姓沈,幼时在外地生活,后父母去世后搬回蔡厝居住,姓氏改称为蔡,也符合本地风俗习惯。《福建省同安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典契》《契约》对所有权人、出典人的记载前后相互衔接,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法院认定“沈中花”“蔡中花”“蔡仲花”为同一人,案涉房屋的出典人为蔡中花,即土地房产所有证中记载的沈中花。
3
典约、契约的效力如何?
《典契》记载了案涉房产四至情况、典价、典期、典权、代书人及房屋主人、知见人、作中人等,形式上符合典契的基本特征,双方形成以设立典权为目的的法律关系。
《契约》记载的主要内容为立约人将案涉房产由典改为绝卖的情况,房产的四至同典约和权属登记情况基本一致,缔约时有3名村民作为介约人,协议当事人合意真实,内容合法有效,表明蔡朱代蔡忠成为典权人,蔡中花、蔡朱就典契权利义务终止、典物所有权转移达成合意。
《典契》《契约》产生双方关于案涉房产的法律关系由“典转为尽”,房产所有权归属蔡朱的法律效果。
目前,案涉房产因被征收而拆除完毕,房产所有权归于消灭,但转化为征收补偿安置利益的财产形式。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福建省同安县土地房产所有证》项下蔡厝里88号房产因征收产生的补偿安置利益由蔡朱继承人享有。
被告林发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FAGUANSHUOF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虽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未明确将“典权”作为不动产物权予以保护,但典权制度作为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法律遗产,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规范及效力得到法律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承典人在典权法律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应当禁止承典人直接取得典物所有权的绝卖条款,以保护出典人权益。本案中,承典人与出典人协商“典转为尽”,并由承典人补偿出典人差价,双方的交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交易行为合法有效,《契约》签订后,案涉房产所有权转移至承典人。
法官提醒,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欲产生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避免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