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又有十大新要求!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全面修订的《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全面修订的《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对我省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经笔者梳理,一共有十大新要求。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法定内容有新要求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用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征收土地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相比,增加了征收用途、征收土地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序有新要求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民政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保持一致。换句话说,必须完成土地利用现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才能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重大事项公告法定公示方式有新要求
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除了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公示外,还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四、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有新要求
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参与土地现状调查,并签字确认调查结果。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拟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调查内容除了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外,还需要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情况开展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需要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同时,公示应当载明异议反馈渠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参加调查的单位复核。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参加人员有新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集体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了相关要求。《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还要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情形有新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因“多数”一词在理解上存在争议,不便于具体操作。《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多数”为“过半数”,但同时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七、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最长期限有新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级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征收土地申请应当自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两年内未提出的,应当重新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八、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有新要求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法定期限为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同时明确应当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九、征收土地安排建设留用地有新要求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建立留用地制度,根据当地实际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留用地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就业。还进一步明确建设留用地可用于兴办企业、自筹资金开发建设、出租、入股、联营等,体现了建设留用地可以充分运作于市场,用于发展经济、发展生产、安置就业,充分体现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十、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有新要求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将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使用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不能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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