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工债权与担保物权优先问题

来源:汉盛律师

文章摘要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从1994年开始起草到2006年最终出台,《破产法》经历了整整12年,突破重重障碍,过程极其艰辛。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从1994年开始起草到2006年最终出台,《破产法》经历了整整12年,突破重重障碍,过程极其艰辛。其中一个争议的焦点就是,职工债券的清偿顺序,应当如何确定,最终,在《企业破产法》起草中,专门用一章来规范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福利问题。
在司法文件中,职工债权又称劳动债权,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一般于破产宣告之前形成。职工权益的保障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企业破产程序中应当充分保护职工债权的实现。因此,确认职工债权的优先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职工债权;3.社保费用和税款。联系《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把这两条合并所得出的破产债权优先顺位如下:1.担保债权(针对特定担保物);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债权;4.社保费用和税款。
关于破产职工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顺位问题,学界产生了多种意见。有观点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是破产立法首位考虑目标,因而主张将职工债权全部放在物权担保债权之前优先清偿,这种观点是不妥的。破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债务公平清偿问题,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职工债权的公平清偿,破产法的设立,不能是仅为保护职工权益,更不能将此作为立法的首要目标。还有观点认为将职工债权列在有担保物的债权之前作为超级优先权清偿,但将其限定在债务人破产前一年的工资债权范围内,超过此范围的,将作为其他职工债权以优于普通债权的顺序受偿。在目前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的大环境下,应当适当倾向职工债权的保护,这是对职工基本人权的保护。第三种观点则提出担保债权应当优于职工债权,以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好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想要解决职工债权问题,还需从源头下手。对职工债权的问题,职工债权的解决不应该成为破产法所需要解决的难题,它本身就应该是社会保障制度应当解决的问题,因此,破产法作为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追求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为目标而指定的法律,不应偏颇。对待职工债权,各国立法对拖欠职工债权者的处罚机制以及主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解决清偿问题的基本思路值得我国借鉴。必须明确职工债权的拖欠并不是企业的债权人所为,而是职工所在企业所为。借鉴境外的有益经验,如采取由政府建立“对职工债权的清偿保障基金” 等方式,从根本上解决职工债权与物权担保债权人在清偿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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