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后,于 2020年4月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亦未生育子女,后由于工作的原因,原被告亦开始分居生活,双方聚少离多,2024年5月原告以分居满2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
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依法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原告李某向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银行存款等分割款60000余元;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韩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宣判后,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主张依法分割其共同财产,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共同存款金额,亦不能证明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藏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告在婚姻关系未解除前,有银行存款、公积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财产,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判决原、被告按 60%、40%进行财产分割。李某在未与韩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即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损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考虑李某与韩某分居时间久,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即草率结婚,婚后生活时间不长等因素,酌情认定李某应向韩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要旨】
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应当适用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法官寄语】
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婚姻关系的解除,并非对过往的全盘否定,而是法律对现实状态的确认。家庭应当是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美好之地,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李某诉韩某离婚纠纷一案
作者:大柴旦法院来源:青海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后,于 2020年4月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