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半挂牵引车相撞致污染,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助修复

来源:九江中院

文章摘要
近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依法公开审理了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与某物流公司、某运输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抚州支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安阳支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并作出一审判

近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依法公开审理了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与某物流公司、某运输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抚州支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安阳支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财产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及环境损害鉴定费用共计858290.75元。
案情简介
该案系因两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使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的危化品(甲基叔丁基醚)泄漏,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部门积极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经司法鉴定,本案事故中甲基叔丁基醚泄漏造成的地表水环境损害费用为670950元,应急处置费用为167340.75元,市检察院依法提出了支持起诉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
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环境侵权人应对受损环境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由于案涉事故车辆所在公司分别向保险公司进行了车辆投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相应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省、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原告针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提起的诉讼。本案的审理正是九江法院积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努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助力九江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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