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决技术事实问题,彰显仲裁专家办案优势

来源:南京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A公司作为委托方与开发方B公司签订《委托开发服务合同》,由A公司支付开发费用,B公司实施酒店管理软件开发工作。

案情简介
A公司作为委托方与开发方B公司签订《委托开发服务合同》,由A公司支付开发费用,B公司实施酒店管理软件开发工作。后双方发生争议,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软件开发尾款的请求,A公司向B公司主张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以及因交付的软件存在漏洞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张解除合同等反请求。
仲裁庭意见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合同项下酒店管理软件是否开发完成,达到了合同约定的功能,满足了委托方的需求。本案中仲裁庭考虑到计算机软件开发虽然本身的技术性较强,但计算机开发的成果大多是应用型,从用户核验的角度看并不需要鉴定,经双方同意,由仲裁庭当场组织双方进行现场测试,验证B公司开发的软件实现了合同约定的功能,遂支持开发方B公司提出的尾款请求。
典型意义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有些案件事实的查明如果启动鉴定,就会面临周期长,鉴定费用高等问题,该案的处理体现了仲裁在处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的程序简便、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优势。
仲裁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补充仲裁协议
双方因XX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