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货物运输的主要经营模式及风险防范

来源:凌科安时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引言 随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及施行,加之今年疫情的爆发,我国道路货运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
引言
随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及施行,加之今年疫情的爆发,我国道路货运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本文欲通过梳理我国道路货运行业的主要经营模式,希望帮助行业企业识别并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
一、挂靠经营
1、含义及特点
道路货物运输业中的挂靠经营主要是指出资人(挂靠人,通常是司机)自行采购货运车辆后,因缺少资质或出于其他方面考虑,通过和具有相应运输资质的主体(被挂靠人,通常是汽运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并约定挂靠人须按约向被挂靠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挂靠费用或管理费用,而被挂靠人对挂靠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将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营运证、保险单等证件资料对外统一以被挂靠人名义进行登记并使用被挂靠人的名称经营,但挂靠经营期间的货源组织和所需费用均由挂靠人承担的一种自主经营形式。此种经营形式是货运行业最常见的形式。
挂靠经营的特点如下:
(1)身份与证件相分离。虽然挂靠车辆系由挂靠人出资购买,所有权亦归挂靠人本人,承运也由挂靠人自行负责,但挂靠车辆的一些证件,譬如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的主体却均为被挂靠人,也就是存在挂靠车辆所有权人身份与车辆证件相分离情况。
(2)需要订立相关挂靠协议。挂靠经营的主体双方需要就挂靠经营事项订立相关运输经营的挂靠合同或协议,用以明晰各自的权利义务。
(3)挂靠经营是有偿的。挂靠经营中,因为挂靠人需要借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所以一般双方会约定挂靠人须向被挂靠人交纳一定的管理费,但被挂靠人并不参与实际的货运经营,也不获取收益。
2、法律风险
挂靠经营中,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挂靠人的连带责任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尽管被挂靠人不参与实际承运和运营,但因为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被挂靠人也面临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2)司机发生工伤后被挂靠人的劳动用工责任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5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即挂靠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的,雇佣司机与被挂靠人之间产生了事实劳动关系,若雇佣司机在货运中发生事故伤亡的,先适用《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只要雇佣司机认定构成工伤的,被挂靠人就面临支付工伤费用的劳动用工责任。
(3)被挂靠人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后难以向挂靠人追偿的风险。当被挂靠人因为挂靠车辆发生事故或车辆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等需要担责时,尽管挂靠协议一般会约定这些责任不应由被挂靠人承担,但因挂靠协议仅具备约束合同双方的效力,无法对抗第三人;且被挂靠人确实不参与实际运营,而被挂靠人按照判决又需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这些本不应由被挂靠人承担的责任虽可以依据挂靠协议向挂靠人进行追偿。然而现实中的挂靠人多为个体,其财产状况和清偿能力决定了被挂靠人最终能否追偿完成。
(4)被挂靠人擅自处分挂靠车辆的风险。挂靠关系中,因挂靠车辆实为挂靠人所有,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益系归挂靠人,被挂靠人只对挂靠车辆提供服务和管理。然,司法实践中,因挂靠车辆多登记于被挂靠人名下,容易给外界造成挂靠车辆属于被挂靠人所有之错觉,故被挂靠人对外处分(抵押、质押、出租、售卖等)时,若交易对方未详细调查一般也不会产生异议,如:(2009)郑民四初字第49号·曹明亮与郑州金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京广路支行质押合同纠纷案,被挂靠公司将其名下27辆挂靠车辆经营权进行质押,虽最终判决确认质押合同无效、被挂靠人属无权处分,但可以看出被挂靠人擅自处分挂靠车辆情形仍比比皆是。
二、融资租赁
1、含义及特点
融资租赁是租赁的一种形式,但又与传统租赁不尽相同,融资租赁中的标的物所有权最终可能移转,也可能不移转。融资租赁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流动性强的融资功能,此外,还集商品销售、租赁、投资、资产管理等功能于一身,并在提高设备和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商品流通、扩大消费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货运车辆融资租赁是我国一种常用的运输经营模式,指承租人(通常为司机)选定货运车辆后由出租人(通常为汽运公司)出资购买,然后出租人通过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选定的货运车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期内(租期一般为中长期)车辆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而车辆使用权归承租人,且承租人对外运输经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在道路货运业多使用融资租赁模式进行经营,除了用以实现资金快速流动和融资外;还有就是承租人在较小成本基础上可以通过融资租赁形式向出租人租赁统一形象、品牌的货运车辆,达到自身企业形象统一开展运营的目的。
2、法律风险
道路货运中,融资租赁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如下:
(1)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车辆的风险。擅自处分车辆是指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无权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买卖、抵押、转租、赠予等)车辆,进而导致出租人所有权受损。根据《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看出货运车辆办理登记只是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并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我国出租人的所有权与第三人的物权相比属于劣势地位,所以当承租人擅自处分货运车辆且第三人为善意时,出租人难以向第三人追回。
(2)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出租人承担责任的风险。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合同法》和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规定了融资租赁物出现问题时,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和承担相应责任,且租赁期间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也是由承租人担责,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又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责任,车辆所有权人、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可见,不同法律法规对类似情形下责任承担主体有着不同的规定,而当前我国交通法律法规关于融资租赁责任承担主体又不完善,司法实践对于这种事故处理也存在不同裁判,也就不排除在货运车辆融资租赁模式中出现交通事故时,出租人可能会面临承担一定责任的风险。
三、自有车辆经营
自有车辆运营是指货运公司或司机个人等以自己拥有的车辆,自行从事货物运送的运输模式。自有车辆运营的最主要特点就是承运人以自己的车辆实施道路运输,在收货、运输、卸货等环节均由自己完成,此种模式为传统货运模式。
自有车辆运营模式的经营成本最高,因此车辆所有人需要自己完成车辆购买、找货、接货、送货、卸货等,并负责统一调配、管理车辆和雇佣司机等。该模式因为法律关系较为单一,法律风险也主要集中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法律责任风险(包括对雇佣司机的责任)和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风险等等,上述风险将全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三种模式涉及主体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总结如下:

挂靠经营

融资租赁经营

自有车辆经营

车辆所有人

挂靠人(司机)

出租人(汽运公司)

司机

实际承运人

挂靠人(司机)

承租人(司机)

司机

行驶证上主体

被挂靠人(汽运公司)

出租人(汽运公司)

司机

对外经营名义

被挂靠人(汽运公司)

承租人(司机)

司机

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是(挂靠人缴纳)

是(承租人支付租金)

承担侵权责任主体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承租人(不排除出租人共同承担情形)

司机


四、风险防范
1、挂靠经营的风险防范
针对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我们建议司机和行业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规避风险:
(1)挂靠协议签订前,建议司机与汽运公司都对对方进行详细的背景调查,核实对方的经营、财务、资信等情况。司机应确定汽运公司主体合法并具备相应资质,在行业内有良好的口碑和资信;而汽运公司最主要的是确保司机有发生风险后足额赔偿的能力。
(2)挂靠协议签订时,双方应当确保对挂靠协议中的约定尽可能具体、详细,做到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的明确,以通过具体、细化的约定降低挂靠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比如约定好挂靠的时间、方式、范围,车辆的实际所有权问题,不同情况下双方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比例,任一方违反协议的违约责任,等等。
(3)同时,被挂靠的汽运公司需要完善自身经营规章制度,以形成一整套规范的挂靠运输流程,比如应规定好签订挂靠协议的必要性以及流程、形式,以及为了防止被挂靠人内部账目混同和产生额外的责任,被挂靠人除收取挂靠费用外,应避免为挂靠人代开发票、代付费用、代付员工薪酬等;挂靠人也应遵守被挂靠人的规章制度,不参与被挂靠人的经营,保证被挂靠人独立经营,并自觉接受被挂靠人的监督管理,注意运输安全,降低运输风险。
2、融资租赁经营的风险防范
针对上述融资租赁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风险,建议有:
(1)为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融资租赁物,建议出租人对货运车辆进行显著标识,比如在车辆上印制出租人的名称、品牌等,如此一来,可防范善意第三人声称不知道该租赁车辆属于出租人所有的风险;同时,还建议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将租赁车辆抵押给出租人并办理好车辆抵押权登记,实现公示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连带责任风险,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判例均对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有着不同理解与裁判,所以还是建议出租人与承租人提前对于交通事故的风险责任进行划分和明确,且双方均应尽到审慎的监管和注意义务,避免日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互相推诿现象。
3、自有车辆经营的风险防范
自有车辆经营的法律风险最为普通,但也是其他两类经营模式中同样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在此一并给出风险防范建议:
(1)针对货物风险,承运人应注意在接收货物时仔细核查货物实际情况,确定有无质量瑕疵、是否完整;还应核实托运人交付货物的合法证明,比如查看购销合同、采购单等。另外,运输合同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货物路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哪一方承担;若约定货物风险由承运人自己承担,还应注意及时投保。
(2)针对交通事故风险,一是建议司机上路前接受充分的交通安全培训课程,着重点应在交通违法行为致使交通事故发生的关联性、后果性,引起司机的运输安全意识并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律性;二是若运输主体属于企业,建议企业对驾驶司机加强管理,并对驾驶司机是否适合运输、何时可运输、运输情况(有无发生过事故)等开展一定评估,对可上路司机进行一定筛选;三是建议运输主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运输车辆有行驶故障应及时修理、淘汰,还可从技术入手,使得运输车辆一旦超载、超速则无法行驶等;最后就是尽量在货运前投保,比如可对运输车辆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及其附加险种,如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乘客)等,以降低事故发生后的赔付风险。
结语
通过对我国当前道路货物运输主要经营模式的介绍及对比,希望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可以根据各经营模式的特点、优劣势、风险等选择最适合自身的模式,在降低风险的基础上实现最大化利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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