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核查完税,股权交易谨防税务风险

来源:广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三月底发文,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从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具体通告如下: 新规解读 此次发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三月底发文,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从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具体通告如下:

新规解读
此次发文对于众多股权投资人来说是一次重大变化和提示。过去在办理自然人股权转让时,工商变更登记机构并不强制要求提供自然人转让方完税凭证即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造成社会上普遍存在认为自然人股权转让只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而不需缴纳税费的错误认识,从而也导致在股权交易过程中个人股权转让存在许多未依法缴纳税费的情况。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09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因不了解相关规定等原因,工商变更登记机构也未强制要求其提供完税凭证,导致个人没有依法申报相关的个税,存在漏税情况。
现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此次明确发文表明在办理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需严查完税凭证,这也揭示了未来在自然人投资者转让股权中,缴纳个人所得税会是一道必经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相关案例
个人转让股权为偷逃税签订“阴阳合同”遭重罚,补税、罚款合计4000多万
2017年8月,肖同春、林健、繆晓权、张树元、吴宜雄、徐守雄、温春保7人分别向吴晓佺转让了各自持有的“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相关股权时,为了达到不缴应纳税款的目的,使用另行签订登记转让价款按照注册认缴资金等额转让的虚假协议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在实际股权转让时,转让总金额为2.691亿元。应补缴印花税税款13.455万元。2017年9月,吴晓佺按照签订的相关七份实际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转让所得时,未办理以上7人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最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吴晓佺不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属于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处以不缴印花税税款一倍的罚款、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的罚款共计4636.764万元。
风险分析
1、采用“阴阳合同”、虚假交易、提交虚假资产评估报告等方式意图避税,存在极大被罚款的风险。
2、自然人股权转让需严格代扣代缴、申报纳税。根据上述新发文,工商税务机关已实现先纳税申报再股权登记变更,个人转让股权需严格办理代扣代缴、申报纳税。
Q&A
问:如何理解“查验”完税凭证?
答: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查验”没有进行具体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理解,“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查验”实际上是检查发票的真实性。
问:此次发文是否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负?
答:不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本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次发文只是强调并明确工商变更登记机构要进行“查验”,并未增加股东办理股权转让业务的难度,只是要求出示本应准备的材料。
问:个人股权转让,纳税如何计算?
答:就转让所得进行相应计算。计算中以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后的股权交易增值部分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
公式: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问: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合理如何核定?
答:股权转让收入一般为合同约定价格,但主管税务机关有最终判断的权力。
问: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合理情况?
答:1.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三条的规定
问:股权转让的类型?
答: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问:个人股权转让,由谁纳税?
答: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
问:平价转让不交税,能否不开证明?
答:不能。平价转让股权,不存在溢价,也不存在涉税问题,但税务局可能会根据照独立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来决定股权的价格。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制度包括零纳税的情况,税收管理中并非是要求“必须交税”,而是“必须申报”,即使是零纳税,也会产生纳税额为零的记录。
目前市场上为还原代持股权以平价进行股权转让、为实现股权激励通过大股东低价或平价转让股权的操作较为普遍,很可能会因没有应纳税款而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如果未能提供充分的资料证明其转让价格的合理性,会被税务机关质疑申报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问:采用认缴制的公司,自然人股权转让能否以0元或1元转让吗?
答:不能。注册时股东实缴为0元,仅代表财产转让的原值为0元,并不代表财产转让的收入是0元。若是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则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价格。
对制定股权转让交易框架的建议
第一,个人股权转让交易应当考虑税费成本问题,避免因以0元或1元转让的方式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而被税务机关核定转让价格,届时将可能导致更高的税费。
第二,协商如个人风险投资中涉及的巨额股权回购对赌条款等约定、协议时应考虑税费问题或考虑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投资收益,避免股权交易框架的税负成本过高。
第三,股权转让交易中涉及股权代持问题的,股权代持方应当注意个人税务风险,例如由股权代持方按照实际出资人的要求进行股权转让的,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股权代持方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第四,鉴于文件要求并未明确限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况,故此个人股权转让交易定价时应考虑交易价格合理性的问题,避免税务机关强制要求资产评估导致的繁琐事宜以及资产评估所带来的股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影响双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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