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活跃,诸多境内企业对于境外投资活动以及境内审批的相关实务存有疑惑。结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境外投资监管内容及监管流程中优化的相关服务及指引,我们在此做一简单梳理,以方便市场主体准确把握监管方向。
一、境外投资活动的涵义及情形
| 境外投资活动 | |
| 涵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
|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一)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此处所指“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此处所指“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
| 亦属于本篇所述“境外投资活动”,亦受本篇所述相关发展改革部门监管的其他情形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对境外开展投资的;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 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 |
二、国家发改委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途径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途径(国家发改委层面) | |
| 在线申报 | 国家发改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即投资主体在线进行申报并提交电子材料即可。 |
| 纸质申报 | 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进行申报。 |
三、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
| 境外投资项目类别 | 交易结构/融资方式 | 中方投资额 | 投资主体 需履行的程序 | 备注 |
| 敏感行业: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新闻传媒 房地产 酒店 影城 娱乐业 体育俱乐部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敏感国家和地区: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 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 | 无论大小 | 国家发改委核准 | 核准的条件: 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
| 非敏感类项目 | 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 | 无论大小 | 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于国家发改委备案 | / |
| 3亿美元及以上 | 地方企业于国家发改委备案 | / | ||
| 3亿美元以下 | 地方企业于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 / | ||
| 非敏感类项目 | 不涉及投资主体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 | 3亿美元及以上 | 向国家发改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 / |
| 3亿美元以下 | 无需履行发改委核准、备案、报告等事前程序 | / | ||
| 绝对禁止的境外投资: (一)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二)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三)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四)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 ||||
四、敏感行业所指具体的境外投资活动
| 敏感行业目录内容 | 具体投资活动 | 备注 |
|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 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维修、保障等 | / |
|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 在流经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境的河流上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 | / |
| 新闻传媒 | 新建或并购涉及时政且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新闻机构(含新闻网站)、出版机构、广播电视机构等 | / |
| 房地产 | (1) 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购住宅、商业地产项目以及并购用于建设住宅或商业地产的土地; (2) 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购房地产企业、向境外既有房地产企业增加投资、投资境外房地产信托基金等 | 不包含以下境外投资活动: 投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 新建或并购企业自用的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等; 投资用于实体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开发,例如产业园、科技园、仓储物流园等; 建筑企业以获取工程承包合同为目的,对拟承建的项目进行小比例投资; 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
| 酒店 | 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新建或并购星级酒店、旅游度假村、商务酒店、一般旅馆等 | 不包含以下境外投资活动: 投资不持有酒店物业资产的酒店管理业; 投资不含住宿的餐饮业; 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
| 影城 | 新建或并购境外电影院、院线公司 | / |
| 娱乐业 | (1) 新建或并购境外室内娱乐设施(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 (2) 新建或并购境外游乐园、主题公园等; (3) 新建或并购境外彩票公司 | / |
| 体育俱乐部 | 新建或并购雇佣(或租用)运动员从事体育竞技、表演、训练、辅导、管理的组织、机构、企业等 | / |
|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 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 不包含以下境外投资活动: 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境内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
五、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材料——针对需取得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
1、关于某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
2、 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除上述两项之外,不同类型的投资主体还应附具不同的文件:
| 投资主体 | 附具文件 |
| 境内企业 | 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
| 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 | 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
| 境内自然人(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 | 投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 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
六、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材料——针对需取得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同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1、关于某境外投资项目申请备案的请示;
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
3、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4、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5、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6、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7、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8、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9、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七、办理流程
在国家发改委办理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
申报主体注册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选择“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事项进行申报,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
在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的投资项目
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申报主体注册登陆“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
以陕西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流程为例: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是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网络系统,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相关手续并不在这个系统办理。
八、法定依据
1、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
2、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
3、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5、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外资〔2017〕1893号);
6、关于印发《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7〕1893号);
7、关于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的通知(发改外资〔2017〕2050号)。
笔者希望通过此文,对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于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的核准、备案、报告等审批工作提供一些启示或指引。为顺利获得境内发展改革部门审批而搭建或调整境外投资交易架构、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备案表以及附具文件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希望同大家进一步深入探讨、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