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抚养与继承的法律关系,远远要比亲生父母子女间的继承关系复杂得多。今天,我们抛开道德伦理、人情世故,仅从法律角度,聊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常常会遇到的那点事儿。
国庆期间,一个朋友带笔者到其朋友李甲经营的农家乐钓鱼,期间,李甲和笔者聊起了近期的烦心事儿……
01 案情介绍
李甲有一个因患肺癌刚去世的弟弟李乙,李乙八年前娶了一个带着八岁女儿改嫁的女人为妻,女儿叫刘小女,今年16岁。李乙妻子身体不好,一直未工作,并于二年前先于李乙离世。李乙患病期间,一直由其父母和李甲照顾。李乙去世前留下遗嘱,自己离世后,其位于广州黄埔某小区的二套婚前住房及全部银行存款将全部由哥哥李甲继承。
李乙去世后不久,李乙妻子的前夫,即刘小女的亲生父亲刘某得知遗嘱内容后,带着一帮亲戚三天二头到李甲家里闹,要求李甲分割李乙一半的财产给刘小女,并扬言不给就去法院告。李甲对此非常气愤:弟弟李乙白白帮你养了八年的女儿,不问你要抚养费就算了,凭什么遗产还要分给这个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唉呀”女儿啊!
笔者了解情况后,随即问了李甲及其父母的想法,以及刘某父女的一些情况,包括刘小女在李乙死亡前后都与谁一起生活等,并向李甲作了一番解释,纠正了别人灌输给他的一些错误的想法。李甲听后非常信服,在征求笔者意见的情况下,约了刘某父女在晚饭后过来。
经过一番普法之后,出乎意料的是,刘某放弃了一开始要求分割六百万财产的诉求;至于李甲,也愿意从李乙遗产中拿出十一万分给刘小女。更令笔者大吃一惊的是,最后,刘某放弃所有诉求,即连李甲答应给的十一万元也不要了,并承诺不再来闹事,与李甲家人“握手言和”,刘小女也破啼为笑,与李甲一家人和好如初。
如此皆大欢喜的结局,令笔者非常开心和欣慰。因此,当李甲提出要给笔者支付律师费的时候,笔者摆摆手,表示本次不收取任何费用,只要以后能够随时过来钓鱼就行。
李甲与刘小女的遗产之争,以撕裂拉开帷幕,却以温情修好而告终,实际上并不具有普遍性。基于对他们隐私的尊重,也为了避免读者对号入座,恕本案无法将细节一一披露。究其本质,本案属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抚养与继承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远远要比亲生父母子女间的继承关系复杂得多。借此契机,我们抛开道德伦理、人情世故,仅从法律角度,聊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常常会遇到的那点事儿。
02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众所周知,亲生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但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吗?根据《民法典》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说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不解:明明没有血缘关系,凭什么要给一个“外人”分财产?那如果笔者再告诉你,法律还规定,被抚养的继子女除了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继承自己亲生父母的遗产,有继兄弟姐妹的人会不会更加嫉妒恨?
别着急,继子女要继承继父母遗产也没那么容易,而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以下两种情形,不能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① 继子女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
② 继子女生父或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是由其他人抚养成人。
即不是所有的继子女都有权继承继父母遗产,没有被抚养过的继子女是无权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当然,对于已成年的继子女而言,如果还有亲生父母,要想继承双份遗产,你要尽的赡养义务也是双份的,毕竟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
回到本案中,想必大家已经明白,正因为李乙抚养了刘小女八年,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刘小女这个非亲生的“唉呀”女儿才拥有了法定继承权。
03 遗嘱是否可以任意取消某些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给了每个人自由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可以基于个人好恶、偏爱,或基于法定继承人孝顺、忤逆等因素考虑,任意取消某些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但同时,法律在继承上对这种自由也进行了限制。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李乙死后,虽然他对刘小女已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但只要他留下了遗产,而且刘小女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法律就不允许李乙以遗嘱的方式来剥夺刘小女继承必要遗产的权利。
需强调的是,刘小女享有“必要份额”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没有生活来源。
说到这儿,有人可能看出问题了:刘小女不是还有个亲生父亲刘某吗?未成年的刘小女不是应由刘某来抚养吗?怎么能说刘小女没有生活来源呢?
的确,刘小女作为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下会认定暂无劳动能力,其亲生父亲刘某依法有抚养、教育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不因刘小女母亲改嫁而改变。因此,刘小女继父生母去世后,其仍可依靠生父获得生活来源。
然而,本案特殊的地方在于,据李甲所言,刘某多年前因为交通事故丧失劳动能力且一直没有收入来源(这也是刘小女母亲当初离婚改嫁的原因)。
因此,笔者告知李甲,法律会支持刘小女的合理诉求,建议李甲与刘小女协商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继承人享有“必留份额”的两个条件,要以继承开始的时间为准,并非遗嘱人立遗嘱时。因此,如果李乙晚两年去世,此时刘小女已经成年,李甲在执行遗嘱时则无需分给刘小女一分钱。
04 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必要份额”应如何确定?
首先,如前所述,继承开始时必须保留“必要份额”遗产给刘小女,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规避。至于“必要份额”的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会根据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酌情确定,而在经济发达的广州市,两年十一万并不算高。
此外,虽然房产是李乙的婚前财产,但李乙遗产中的银行存款,依照法律规定,其妻子是有部分共有的,这部分钱在其妻子先去世后,其女儿刘小女是有部分继承权的。
因此,即使按李甲所言,存款所剩不多,大部分都用于李乙两夫妻治病了,真要打起官司,还要证明给法官看,耗时耗力,最终需要支付的数额可能远超十一万,一笔账算下来,不值得。
05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关系可否解除?
假设李乙生前与刘小女感情不好,在刘小女生母死后,李乙是否可以解除双方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在生母(父)与继父(母)离婚或死亡时,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的问题,现行的《民法典》与失效的《婚姻法》都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一直也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组织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在法律出版社发行),目前最高院的倾向意见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虽然这种扶养关系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但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或死亡后,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
注意,最高院认为不能“自然终止”而已,因此,如果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因为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基础决定了生父母对子女是第一位的亲权关系,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离婚或生父母死亡时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不能勉为其难。
即如果李乙在刘小女生母死后,欲解除与刘小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是允许的,但需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不能自然解除。
06 适时的调解与共情方能真正定纷止争
法律无情人有情,适时的调解与共情方能真正定纷止争。
本案“祸起”刘某受到了一些亲戚的挑唆后一时贪婪。至于刘小女,其实际上很感恩李乙一家对她的照顾,并非外人眼中只认钱的凉薄之人。特别是当笔者问她,你这样做,有没有想过疼了你八年的爷爷奶奶(指李乙父母,刘某父母早已去世)会有多难过时,刘小女一下就泣不成声。
很明显,争夺遗产并非刘小女的本意,她是被裹挟的。
随着调解的深入,笔者明显感觉到,刘某本身对李家的财产并没有太多觊觎之心,只不过身有残疾,无稳定收入,担心女儿刘小女日后的生活教育问题,并在他人唆使之下,才将事情闹起来。李乙生前可能以为,在其去世后,家人会继续把刘小女当亲生女儿来抚养,直至成人。
然而他没想到,遗嘱的内容及内容的泄露,会造成如此大的误会,差点严重伤害了其父母与刘小女的感情,这明显违背了他的初衷。当然,这也说明写好一份遗嘱是多么的重要。
当刘某看到刘小女与奶奶相亲相拥,爷爷老泪纵横,李甲坦诚相待,才发觉自己做了一件多么愚蠢的事情。本案最终的结果是,刘某放下了顾虑,刘小女如愿继续回去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还是相亲相爱的一家人。
笔者庆幸,处于不惑之年的自己,没有机械地照搬法条,而是结合自身三十年的法律职业经验给李甲建议,并且在洞察遗产之争背后的根本原因后,设身处地站在双方的立场上,与这两家人共情,从而及时阻止了这场家庭闹剧,并挽救了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
因此,笔者真切希望,各地设立的调解机构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能令社会更加和谐。
最后,限于篇幅,笔者无法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涉及的法律问题一一道尽。除了上述提及的问题外,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还涉及很多问题:
刘小女的法定监护人是李乙还是刘某,还是其他人?
是否可以申请变更?
继子女生父母若皆亡,继父母能否申请解除继子女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共同生活了一年算不算形成抚养关系?如果不算,标准是多少年?
如果所有的生活教育等费用都是生父母所支付,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算不算形成扶养关系等。
关于这些问题,我们下次有机会再继续聊。
07 结语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现实生活中,部分继父母往往存在“难言之隐”:迫于道德的压力,他们不得不抚养继子女;然而,一旦抚养了继子女,又担心继子女将来会与自己的亲生子女共同分割遗产。
遗产纠纷中,亲情和利益往往纠缠不清,谁是谁非难以说清。为避免这一困境,双方可事先做好约定,如继父母子女之间可否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是否可以获得一定的财产补偿等。毕竟,很多时候,未雨绸缪才能将损失和伤害降到最小。
当纠纷不可避免,各方应多沟通,多换位思考,方能破除彼此间的隔阂,使局面柳暗花明。此外,遗产纠纷本身的性质决定,简单粗暴地照搬法条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贯以人情世故的处世智慧,及时洞察纠纷背后的原因,对症下药。
最后,当有一天,亲情面临着被利益所分裂,愿你能在情与法之间,找到最优解。
什么?遗产一分钱都不留给继子女?
作者:马洪东来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导读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抚养与继承的法律关系,远远要比亲生父母子女间的继承关系复杂得多。今天,我们抛开道德伦理、人情世故,仅从法律角度,聊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常常会遇到的那点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