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来源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中止期间,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基于原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暂停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劳动合同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曾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因该条争议较大,后来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未采用该条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有与劳动合同中止概念类似的表述。该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该意见所表述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中止概念基本一致。
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未对劳动合同中止予以规范,但《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8月1日修订,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对劳动合同中止进行了规定。
二、劳动合同中止的适用情形及操作建议
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建议签订劳动合同中止协议,明确中止时间、中止期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工资、保险、公积金、福利待遇、劳动者义务等)。
2、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
用人单位应作出劳动合同中止决定,并向劳动者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故,劳动者被羁押的,用人单位送达书面决定,可通过劳动者所在监所/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3、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照通说,典型的不可抗力主要有两类:自然灾害(地震、海啸、台风、洪水、泥石流等)和社会异常事件(战争、武斗冲突、骚乱、暴动等)。
三、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
1、劳动关系不终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中止只是作为劳动合同存续的一种特殊状态,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存在本质区别。
2、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者无需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那么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用人单位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
3、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4、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情形消失后,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的除外。何谓“已经无法履行”?目前山东的规定并未对无法履行情形进行界定。如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为由进行抗辩,应不宜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适用“无法履行”的例外规定时应谨慎行之,避免产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四、劳动合同中止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衔接
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如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例如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单位可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如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可做终止劳动合同处理。
在适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条款时,需注意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情形,及虽然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无权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如何操作
作者:刘扬来源:劳和律师

一、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来源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