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刹车致乘客受伤 客运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承德中院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客运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赔付原告乘客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2378.36元。

案情简介
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客运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赔付原告乘客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2378.36元。
2016年2月张某乘坐客运公司客车,途中,因司机踩刹车避让车辆,致使张某摔倒碰在车内护栏上,造成肋骨骨折、下背部软组织损伤、胸腔积液,入院治疗10天,伤残鉴定为10级。事后,张某和该客运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客运公司承担事故责任并赔偿其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购买车票乘坐客运公司所有的客车,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理应安全的将乘客张某运送至目的地。现张某在乘坐该车过程中,因该车驾驶员踩刹车至其摔伤,且被告未能举证说明张某在此次事故存在故意过错及其他原因造成张某受伤,故法院认为客运公司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司机系客运公司聘请的驾驶人员,行为后果应当由璧城客运公司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法规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此条对运输合同中的保护义务与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严格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运输合同中保护义务的存在是由客运合同的性质决定的。客运合同,以将旅客如期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为目的,因此,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主给付义务在于提供运送劳务。而保护义务即保证旅客在运送途中不因运送而遭受损害是运送义务问题中应有之义。也就是说承运人的主给付义务具体而言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和向旅客提供运送工具,并且保证旅客于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座别搭乘运送工具和按时、安全的到达目的地。因此,在运输过程中旅客人身因运送受到伤害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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