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与保理2022年2月

来源:申骏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法规资讯 (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法发〔20

一、法规资讯
(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法发〔2022〕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与金融机构相关的重要内容包括: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采用格式条款与中小微企业订立合同可以适用《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人民不予支持;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法认定生产设备等动产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效力;查封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的,优先采取“活封”措施。
(二)最高人民法院就出租人处置租赁物的价值确定等问题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
2022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联络沟通平台”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就《民法典》第758条第1款的适用问题、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时的租赁物价值确定方式问题、融资租赁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适用标准问题、机动车的车管所所有权人登记可能与融资租赁所有权不一致等问题作出答复。
(三)《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并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登记办法》将替代《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作为生产设备、原材料等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单、仓单、提单质押等典型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等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和查询规则。
二、监管动态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多次就《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进行答复
2021年10月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以下简称《央企担保通知》)。2022年1月4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说明》。此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多次于其官方网站“互动交流-问答选登”栏目,就“中央企业是否可以对金融子企业担保”“金融子企业的界定”“央企子公司是否适用《央企担保通知》的规定”等实务问题进行答复。
(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办法》),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关联交易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月1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银保监规〔2022〕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指导意见》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对上述机构的服务项目定价规范、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价格管理等问题提出要求。
(四)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就《内蒙古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就《内蒙古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内蒙古融资租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5日。《内蒙古融资租赁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如《内蒙古融资租赁征求意见稿》未来不作调整了,意味着在内蒙古地区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跨地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且不得跨省设立分支机构。
(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
2022年2月1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其官方网站发布《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银保监规〔2022〕3号,以下简称《非现场监管规程》)及《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非现场监管规程》于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答记者问》明确,《非现场监管规程》并不体现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开展业务的监管导向。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和有关要求,制定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业务和监管规则。
三、案例选读
2022年2月1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天津法院2021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其中案例六为一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及电视著作权能否作为租赁的争议问题。本期将就上述案例作出分享。
电视著作权作为租赁物时,能否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案情简介:2018年10月29日,YD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大业创智公司作为承租人签署了《售后回租合同》《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以原登记于大业创智公司名下的“好运旅行团”电视栏目著作权开展融资租赁回租交易,租赁成本人民币17,000,000元。上述著作权由大业创智公司委托北京中税德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人民币34,363,900元。2018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了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了经大业创智公司转让,YD融资租赁公司取得了作品《好运旅行团》在全球的著作权等信息。在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阶段,大业创智公司主张其与YD融资租赁公司构成借款合同关系。
裁判要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第1款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租赁物虽然原则上应为固定资产,但并未完全将著作权排除在租赁物范围之外。故本案《售后回租赁合同》以真实存在的“好运旅行团”电视栏目著作权作为租赁物符合“融资”、“融物”双重特性,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大业创智公司则享有涉案著作权的使用权并依约向远东宏信公司支付了前7期租金及第8期部分租金,符合融资租赁权利义务关系。综上所述,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申骏律师解读:本案被列为“天津法院2021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在本案例“典型意义”部分载明:“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从传统有体物领域向无形资产领域的延伸,对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有积极作用。”《厦门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第15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该指引明确规定无形资产可以作为租赁物进行融资租赁。但是,关于知识产权能否作为适格租赁物的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监管亦未明确禁止,除了天津等地区外,司法层面对该问题的争议仍然较大。对于出租人而言,能否以知识产权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建议同时关注住所地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态度及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诉讼管辖地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
四、实务问答
问题一:在建工程可以作为租赁物吗?
申骏律师简答:《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监管办法》)第7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关于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部分明确:“业务经营。违规以公益性资产、在建工程、未取得所有权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据此,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仅可以固定资产开展融资租赁交易,在建工程就会计科目而言不属于固定资产。而金融租赁公司则明确不得以在建工程开展融资租赁交易。
问题二:融资租赁交易中,典型的构筑物有哪些?什么是构筑物?
申骏律师简答:《民法典》第344条、第352条、第356条、第357条等条款均涉及了“构筑物”的概念,但并未对“构筑物”的具体定义进行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一书中,对构筑物作出的定义为:“构筑物,是指不具有居住或者生产经营功能的人工建造物,如道路、桥梁、隧道、水池、水塔、纪念碑等。”此外,《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第2.1.5条对于构筑物作出的定义为:“构筑物是指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在融资租赁业务领域,典型的构筑物包括高速公路、道路、飞机跑道、桥梁、隧道、地铁(不含闸机等动产)、铁路站台、码头、大坝、涵洞、水塔、水池等。
五、专业研究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施行后,金融机构接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均要求审查决议。
但是,实务中,存在诸如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等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由于上述主体并不适用《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可能提出如何确保上述主体提供的对外担保合同有效的问题。
《除公司外,这些单位或组织对外担保要决议吗?》一文将尝试探讨上述问题。欢迎点击上文标题跳转链接。
六、团队动态
2022年2月,袁雯卿律师加入申骏律师事务所。袁律师在融资租赁、保理、证券、期货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袁律师的加盟将进一步为申骏金融法律服务业务带来持续的成长动力。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