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国务院在发布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情况的通报中,在提及关于完善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时指出,建议试行企业“休眠”制度。 一语既出,举世侧目。一旦允许企业“休眠”,法律、制度都准备好了吗?
企业状态有哪些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企业状态,主要有开业(在业)、歇业、停业、撤销、吊销、关闭、注销等情形。如建立企业“休眠”制度,势必引发对现有企业状态有关制度设计的再思考和再审视。
企业状态一览
我国现有的企业登记类型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类。整体看来,“刚性有余、弹性不足”。“休眠”制度或将提供第四种登记类型,即在原来的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之间,形成一个中间状态的登记。 对比企业不同状态不难发现,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来看,原则上注册成立企业以后,即应主动进行生产经营。反之,则会受到一定的规制和处罚。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中,有关歇业、停业的规定多是指被动性的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而这种行为大多会导致或引向负面、消极的法律后果。 如建立企业“休眠”制度,无疑将拓展了我国企业登记类型,使得我国登记制度具有了一种弹性,形成了企业登记的一种过渡性状态,使企业登记制度更加适应市场的需要。
“休眠”建议何以出
现阶段,企业“休眠”尚无法律遵循,与其较为类似的歇业,在现行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并无关于许可企业可以主动申请暂停生产经营活动一段时间后再行恢复继续经营的制度设计。 而国务院关于试行企业“休眠”制度的建议并非空穴来风。按照现行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因短期经营困难暂时歇业,但仍有意愿继续经营,而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再次创业会遇到障碍。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许正是在常态化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面对某些企业一时难以正常经营,但又不愿意解散、注销的情况下,如能进行“休眠”,也许不失为一种务实的选择。 如建立普遍意义上的“休眠”制度,无疑将最大程度上减少企业进入和退出市场的成本。一方面承认企业合法存续地位,保证企业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的连续性;另一方面企业再次恢复经营时,也更加有信心、有预期。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结合企业经营状况的现实,如在合理设置休眠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承认休眠期间企业合法存续地位,保证企业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的连续性,以保障未来在条件具备时可以更便捷、更快速地实现企业的再度经营,也是构建促进市场主体营商环境的有利举措。
试水“休眠”制度的深圳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造成巨大冲击,不少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需要暂时停工或歇业。一向走在改革前沿的深圳,在此之前已经开始试行企业“休眠”制度。
早在8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其中就包括了企业“休眠”制度。
该制度允许商事主体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申请“休眠”。“休眠”期间不按自行停业处理,不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而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休眠”期满前可以自主申请恢复正常经营状态。
“休眠”期间,企业相关的权利义务如何履行
由于企业“休眠”尚无法律法规遵循,有关休眠期间企业相关的权利、义务应该如何履行,仍待界定。 从率先“试水”的深圳来看,休眠期间,“休眠”期内商事主体除不从事经营活动外,仍然具备商事主体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同时,休眠期间,商事主体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及接受相关监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认为,企业“休眠”是主体经营的一种特殊状态,而不是类似破产的一种特别制度,总体来说不应当对企业履行权利义务产生根本影响,“休眠”期间,企业的义务,既包括商事主体的法律义务,如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公司年报申报等。 当然,在“休眠”的制度设计中,还应设置一些约束性条款,比如休眠的时限等,如果超过休眠时限仍未恢复经营,是否自动进入注销程序,避免出现僵尸企业,保持市场活力。 更多位专家则呈审慎态度,考虑到目前缺乏上位法支持和企业的实际经营困难,企业在“休眠”期间如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仍需要进一步观察和探索。
企业“休眠”了,员工怎么办?
在企业“休眠”制度建立的过程中,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如果企业可以“休眠”,企业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吗?
目前,在国家层面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所涉及调整劳动人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均未引入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唯一可见端倪的是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立法过程中,“劳动合同中止”制度曾经见诸征求意见稿中,但在最终发布的法律中,并未见到该制度的任何踪影。可见,官方对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谨慎。
事实上,这种“谨慎”并非没有缘由。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存续,以劳动者提供劳动为核心要件。如果“中止”履行,“中止”期间,双方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还需要发放劳动报酬?是否还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企业与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正是以发放工资为基础前提而设计的)?
此外,在“中止”期间,是否计入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而工作年限又关乎医疗期、带薪年休假、经济补偿的确定。
不过,尽管上述问题并未获得全面回答,或许是“中止履行”在现实中确有其必要性,在此之前早已有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安徽等部分省市的地方制度中,涉及到了劳动合同中止,并进行了规范。
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上,现实中的操作并非规定中的定义和结论那么简单。
企业“休眠”,能否带来新一轮的用工制度创新
如前所述,企业“休眠”制度一旦全面建立,无疑是迎来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重大改革。
但随着“休眠”制度的试行建立,其所带来的并不仅仅只有以经营主体为单一表现的制度创新,还可能会带来诸如用工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创新和变革。
9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明确表示支持企业之间开展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对解决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和稳就业发挥积极作用。
《通知》重点关注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企业,以及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企业,引导其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
在不裁员、少裁员、保就业、稳就业的大形势、大前提下,对于因经营暂时困难而“休眠”的企业,加强灵活用工、共享用工的制度与实践探索,不仅对企业“休眠”制度在员工层面上落实的体现,而且也更符合当前互联网、信息化时代的大潮趋势,推动了用工制度创新,为稳就业提供了另一条可能的解决路径。
结 语
企业“休眠”制度设想的提出,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常态化背景具有密切关系。但另一方面,结合前不久深圳、上海等地先后举行的有关特区、新区大会上释放的信号来看,新一轮的改革开放态势已经呼之欲出。
而企业“休眠”制度的创新设想,或将是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实形势,在构建更加完善的营商环境主题大潮中,成为新一轮经济改革的切入点。
改革与创新并存,探索与挑战同在。在新法、新规、新制度的时代呼应中,万事皆需具备,静待东风来临。
创新与变革:国务院建议试行的“休眠”制度,对企业有哪些影响?
作者:梁枫来源:金诚同达

11月28日,国务院在发布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情况的通报中,在提及关于完善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时指出,建议试行企业“休眠”制度。 一语既出,举世侧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