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2021年12月初,突然反复的疫情,打破了西安长久以来的平静。
前 言:
2021年12月初,突然反复的疫情,打破了西安长久以来的平静。12月22日晚,西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决定自2021年12月23日零时起全市小区(村)、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出人员持单位开具的确需到岗工作的证明;12月27日,再次发出《关于配合做好新一轮核酸筛查工作的通告》,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从27日零时起,进一步强化全市疫情防控措施,停止执行期间另行通知。

自去年年初武汉之后,古都西安又因为疫情按下了暂停键,使得很多企业面临职工无法到岗正常工作、企业被迫停工停产的困境。那么在这种特殊情形下,企业应该如何给职工发放工资呢?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月24日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0号)、2020年2月27日印发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解析及调解仲裁办案指导意见》的通知【疑难问题五】要求企业按照如下标准向职工发放工资:
01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即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职工在此期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02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附:自2021年5月1日起,陕西省一类、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即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在家灵活办公的,可以根据职工的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在此期间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03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基于以上结论,我们提出以下关键问题:
1、何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如某企业月工资核算周期为自然月,每月5日发上一个月的工资,如果自2021年12月23日起停工,则“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自停工停产当日起算,即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1月22日为停工停产后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自1月23日起属于停工停产超过1个月的工资支付周期。
2、何为“停工停产”?
我国关于停工停产的规定见于《工会法》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原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但对于停工停产的条件和程序均未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笔者从字面理解为非因劳动者原因,即由于政策原因、企业原因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停止工作、停止生产。
第一种:政策原因
疫情当下,企业停工停产大多是由于政府行为导致,如果企业明确被有关政府单位发文要求停工停产,那么毋庸置疑的,这种被明令禁止的情况一定符合“停工停产”的情形,该企业给员工发放工资时可直接适用上述结论。
第二种:企业原因
如果企业并未被明令停工停产,企业是否可因经营困难或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停工停产?
笔者认为,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可自行决定“停工停产”,但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充分证明“停工停产”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在保证已经过法定民主程序公示下实施。
3、“停工停产”如何经过民主程序?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决定“停工停产”属于上述的“重大事项决定”,应当依照上述规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但对于没有设立工会、职工代表的企业,或是疫情原因无法召集员工讨论协商等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01
企业自主决定停工停产时,首先应当向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可采取在全体职工工作群发布书面《通知》、《决议》以及线上开会等公开的方式向员工说明停工停产原因、期限、拟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和拟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员工的意见,并作出解释答复。
02
如果需要对于个别部门或者个别员工采取停工停产措施,应当直接通知各部门及员工本人,并保留相关能够证明停工停产的通知已送达给各部门及员工本人,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的证据。
4
给员工发放的生活费是否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发放时是否可予以扣除?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部分省、市比如浙江省、天津市等地区发布有关通知明确规定,基本生活费包含职工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等费用。虽然陕西省、西安市没有相关文件对该问题予以说明,但笔者认为,生活费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企业发放生活费时可将该部分予以扣除,理由如下:
01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而生活费发放的标准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5%,陕西省最低工资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故生活费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
02
依据相关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后给员工支付生活费的前提是员工并未提供劳动。基于公平原则,企业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加重企业的负担。
5
企业尚未停工停产,但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如何缓解?
第一种:与员工协商一致缓发工资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在30日内支付工资。
第二种:与员工协商一致少发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陕人社函[2020]20号)。
据此可知,企业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缩短员工的工作时间。因缩短工时的,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种:申请特殊工时、灵活用工
西安市人民政府《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亦规定,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实施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在疫情反反复复的今天,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时的工资发放问题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解答,笔者谨在此列举实务中存在争议且容易被忽略的点。总之,疫情下的劳资关系争议解决均应本着兼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产经营并重的理念,在积极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要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陕西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文章的最后,希望全西安人民守望相助、共克时艰,一起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狙击战!为西安加油,愿长安无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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