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简析

来源:iLaw合规

文章摘要
自2020年9月联合国发布首个 L3 级的自动驾驶法规《ALKS车道自动保持系统条例》以来,全球各国正在不断抢占智能网联汽车的立法先机,吸引并鼓励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发展,目前已有 17 个国家制定出台

自2020年9月联合国发布首个 L3 级的自动驾驶法规《ALKS车道自动保持系统条例》以来,全球各国正在不断抢占智能网联汽车的立法先机,吸引并鼓励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发展,目前已有 17 个国家制定出台专门法律法规或进行修法,为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扫清法律障碍。
从全国来看,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委发布的《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也明确要求构建系统完善的智能汽车法规标准体系。
从深圳各区来看,2020年底,坪山区出台了深圳首个区级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政策,如今,已编制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管理系列政策,积极探索推进全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今年 6 月初,坪山区自动驾驶出租车常态化运行线路已正式开通。
作为全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领先之城,深圳的立法步伐正不断加快。2021年3月,深圳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022年6月23日《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的基础上,在国内首次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登记、上路行驶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是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提出,支持深圳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扩宽经济特区立法空间,赋予深圳在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等新兴领域的先行先试权。
智能网联汽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汽车、电子、信息通信、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深度融合的新兴产业形态,关联信息通信、互联网、人工智能、无人驾驶、汽车等众多领域协同创新,是全球创新热点和未来发展制高点,也是我国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的重要突破口。
美日欧等发达经济体已在这一领域深耕多年,国内北上广等城市都在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但是由于国内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法规制度尚未完善,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多为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等相关通告或试点,对于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的人身安全、数据安全、财产安全等问题持有疑虑,完全无人的自动驾驶汽车法律法规并未在我国实际落地。深圳在人工智能、大数据、 5G 等领域有着较为雄厚的技术基础,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拥有一批优秀企业,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基础。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在智能网联汽车这一新兴领域率先探索立法,对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准入登记制度、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交通违法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都做出了的详细规定,填补了国内智能网联汽车法律的空白,有望为国家层面及其他城市推出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从而进一步推动 L3+ 自动驾驶的落地。

自2021年3月发布《征求意见稿》以来,自动驾驶等相关产业蓬勃发展,深圳在近一年半的时间中不断探索放松对「准入」和「路权」的限制,给予智能网联汽车以更为广泛的发展空间,本章节将结合征求意见稿到正式稿的变化,揭开深圳立法中的亮点。
(一)进一步明确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属性,划分了不同类型自动驾驶下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分配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中,对于智能网联汽车的定义集中在人、车、路、云端的交互、共享层面,并提出最终替代人操作的愿景,更多从实现路径出发进行了定义,《条例》则正式确定了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属性,即可以通过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该等定义下同时对自动驾驶进行了分类,在立法定义上将未来发展前景予以描绘,同时分类的方法与国家标准( GB/T40429-2021 )《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中的 L3、L4、L5 相呼应,创新性地补足了该领域立法的空白,并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类型下的自动驾驶的交通事故责任予以了明确的分配,为未来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留有了充足的余量空间。

△ 表1 智能网联汽车的定义

△ 表2 交通责任的承担
(二)在准入管理制度中赋予更大自由,创设汽车生产企业技术创新土壤
长期以来,智能网联汽车的研发、生产、购买、经营面临准入管理门槛高、审批时间长的问题,《条例》就《征求意见稿》中的准入管理制度予以了明确[1],赋予市一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准入管理的权限,对于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和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技术上和法规政策上均予以扶持。《条例》这一举措,为技术创新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土壤。

△ 表3 准入管理
(三)进一步促进车联网数据共享,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政府监管平台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是指通过车与路、车与车的无线信息交互共享,实现车辆与路侧基础设施之间、车辆与车辆之间协同控制的相关基础设施。智能网联汽车与人工操控的传统汽车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其自动驾驶系统是通过对道路设施、其他车辆、天气状况等数据的感知收集和分析预判,自动实现对车辆的智能化操控。
所以,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有赖于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和发展。
结合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智能网联汽车通行需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智能网联汽车通用的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因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需要,可以向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公用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同时,根据国家提出的建设智能汽车大数据云控基础平台的远景目标,《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政府监管平台,实现车路云一体化监管,保障交通安全;要求在深圳市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当具备将车载设备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和按照监管要求上传运行安全相关数据的能力。[2]
另外《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鼓励开放共享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数据信息、通信网络等资源,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信息的数据除外。本条在推进数据共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推广,提高用户使用体验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在推进数据共享同时,应注意保护驾驶人个人信息,智能网联汽车行动轨迹会暴露自然人活动轨迹,自然人活动轨迹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重点保护对象,一旦暴露就会威胁自然人财产安全、人身安全。
(四)具化和强化对于数据安全的保护
不断放宽对于技术的限制是产业发展的必经之路,但必要性监管的不断加强是行业健康发展、稳健发展的前提条件,智能网联汽车高度依托车辆和道路数据进行行驶,而目前针对这一行业的数据安全监管还在进一步加强。与此同时,《条例》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于安全检测认证、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隐私保护方案等都提出了强化规定,并对于数据记录、存储等具体时间予以明确,在行业特殊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在汽车感知与算力「竞赛」进入白热化的当下,对于海量的汽车数据尽快加以规制,为其他城市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 表4 数据安全保护
日趋激烈的行业竞争中,《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颁布是立法深入「无人区」一次新兴领域的先行先试,不仅在立法上体现了「深圳速度」,更为智能网联汽车的「深圳速度」奠定了基础。
[1]http://epaper.oeeee.com/epaper/H/html/2022-07/06/content_15295.htm,南方都市报《智能网联汽车经交管部门登记可上路行驶》,2022年7月7日访问。
[2]《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深圳市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当具备将车载设备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和按照监管要求上传运行安全相关数据的能力。销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时,应当将车载设备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按照监管要求上传运行安全相关数据。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