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告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是否有权继续依法履行职责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来源:稼轩律师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 公司虽被法院宣告终结破产程序,但工商登记尚未注销,公司管理人有权继续依法履行职责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1.

裁判要旨
公司虽被法院宣告终结破产程序,但工商登记尚未注销,公司管理人有权继续依法履行职责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1. 2013年12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中法破字第40-3号民事裁定,认定雪樱花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全面清算,经调查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裁定终结雪樱花公司破产程序。雪樱花公司尚未注销工商登记。

  2. 郭海婴、食品公司作为雪樱花公司的股东,两次增资提供的验资报告显示的增资账户均经另案查明事实上均不存在,郭海婴和食品公司使用同一虚假账号进行虚假增资。

  3. 雪樱花公司管理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将食品公司、郭海婴等人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公司在出资不实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郭海婴就出资不实的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承担清偿责任等。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雪樱花公司虽被法院宣告终结破产程序,但工商登记尚未注销,雪樱花公司管理人有权继续依法履行职责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至于雪樱花公司管理人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问题,并不影响其在公司注销登记前依法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雪樱花公司管理人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郭海婴作为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员,对食品公司虚假增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案件来源
    (2018)最高法民申2300号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指导意义
    明确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不影响其在破产人注销登记前依法代表破产人起诉的权利,有利于管理人积极主动履职维护破产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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