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但是,由于社会保险费用都是按月缴纳的,当劳动者入职当月已经过了缴纳社保费用时间,用人单位一般只能在下个月才能为新入职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导致了劳动者存在一个月没有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保障的“真空期”。另外,即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当月已为劳动者参加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也未能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进行参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及第六十四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条及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赔偿标准基本上是按照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死亡的除外)。如果劳动者恰好在“真空期”内发生工伤,但由于劳动者入职尚未满一个月,其当月的工资也非足月上班的工资,那么用人单位该以什么标准进行赔偿呢?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郭某于2015年7月4日入职东晨公司,郭某于2015年7月21日在操作冲床过程中,右手食指及左手中指被压伤。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已认定郭某构成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于2015年11月23日解除并终止劳动关系。郭某工伤前十八天的工资为2165.88元,折算出其月工资为3610元。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东晨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共6246.5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806.96元。
东晨公司答辩称,郭某的月工资是2263元,所称的工伤差额不存在。郭某的工资是按东莞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加班费而得,月平均工资为2263元,其工伤待遇应以此作为基数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510元/月。根据考勤表,郭某的实际工作时间明显超过正常工作时间,郭某入职未满一个月便发生工伤,且双方对郭某的月工资标准意见不一。故郭某的工资标准,应按郭某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计算所得的数额除以自然天数折算。根据考勤表,郭某的工作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86.9小时、平时加班21.75小时,休息日加班65小时,工资合计为2165.88元,折算月工资为3610元。
案例二:
刘某于2013年5月17日入职顺利美公司处,任安装工人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顺利美公司未为刘某购买保险,2013年6月2日,刘某在工作中受伤,于2013年10月28日被认定为工伤,又于2013年11月1日被评为十级伤残。刘某受伤后,顺利美公司支付了2013年5月17日至2013年6月2日的工资共1754元给刘某。2013年11月底,刘某主张双方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并与顺利美公司协商工作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顺利美公司立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7个月×3500元/月=24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00元(4个月×3500元/月=14000元),共计42000元。
顺利美公司辩称,刘某在顺利美公司处仅仅工作17天,双方于2013年5月1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规定月薪1600元。故,刘某12个月工资的三项补助金按照1600元月薪计算总额为19200元,而非按3500元标准的4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和劳动报酬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某主张其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对此主张向本院提交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表予以证明,但从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表中并未能反映出其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顺利美公司主张刘某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并提交了劳动合同及工资预览表予以证明,该工资预览表上并没有刘某的签名,而劳动合同上虽然约定初始工资为1600元/月,但同时也约定刘某的绩效薪酬、津贴、奖金等按安装数量计算,由此可见,刘某的工资应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奖金及津贴等。由于原、被告均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的工资情况,考虑刘某入职未满一个月即发生工伤事故,因此,本院酌情以东莞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38元认定刘某的月平均工资。
根据上述两个案例可知,法院对于劳动者入职未满一个月发生工伤的赔偿标准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是根据劳动者实际上班时间所获得的工资折算成月平均工资;另外一种是参照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是有基本工资(正常上班工资)、加班工资和其他补贴或奖金构成。劳动者的加班、出勤等情况可能都会影响其工资总额。若劳动者未工作满一个月的时间而按照其未足月的工资计算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可能会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当然,若劳动者未足月的工资高于该地区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可按照劳动者的未足月工资计算工伤待遇,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基于劳动者工资总额与加班及出勤等情况有较大的关联,若根据劳动者实际上班时间所获得的工资折算成月平均工资,必然也可能会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事发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根据该地区工资水平计算得出,具有权威性,也符合当地工资水平情况。所以,基于劳动者入职未满一个月而发生工伤的情况下,当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都无法证明实际月平均工资的情况下,参照适用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工伤待遇更能兼顾平衡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更为公平、合理。
通过上述法律及案例的分析,在此希望给用人单位有所启示:
第一、应当合理安排并有计划进行招聘员工,尽可能避免出现“真空期”的情况。
第二、应当依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发生工伤事故,受伤员工即可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足额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从而减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三、用人单位若与员工发生工伤赔偿争议时,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失。
入职未满一个月即发生工伤,公司该如何赔偿?
作者:高欢胜来源: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