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做慈善必须知道的事儿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历经十年的调研,2016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并于2016年3月16日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历经十年的调研,2016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并于2016年3月16日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经公开资料显示,民政部早在2005年就开始牵头起草慈善法,2006年慈善事业法进入了立法程序,之后被长期搁置,直到2013年11月,才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并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分别于2015年10月和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和再次审议,此后于2016年1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部法律是中国首部慈善领域的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全文一共十章一百零七条,就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慈善行为法定化,体现依法行善,进一步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者等慈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但正式颁布后的慈善法就某些方面仍未作细致的规定,例如慈善法在第九章促进措施涉及到了与企业密切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也仅作出了模糊的表述,所以本律师认为在新的慈善法实施细则出台前,企业在申报慈善税收优惠的过程中除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外还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一)受捐情形要分清
1、慈善法仅规定了关于受捐的主体及活动范畴:
慈善组织,是指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有组织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如不符合以上受慈善捐赠主体及相关活动,则企业当然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2、慈善法未对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认定。
企业可参考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扣除额度要明确
慈善法在这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慈善组织募集的财产以及其所经营、投资的收益,国家有税收优惠政策;二、捐赠者,包括捐赠组织、捐赠企业、捐赠个人,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三、受益人在接受慈善服务时,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额度为:
1.企业公益性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公益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受赠单位免税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的社会各界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税收三年可分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允许结转三年的政策落实后,将成倍提高企业捐赠款项的税收优惠力度,推动企业向慈善组织捐款。
(三)扣除流程要合法
1、捐赠凭证要合规
不能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税前扣除,而应提供由受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法定扣除凭证。为配合该规定财政部、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2、捐赠跨期要分摊
实务中,有的企业发生一次性公益捐赠数额大且跨期时间长,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某公司为取得城投体育公园冠名权,2015年1月,以银行存款向市慈善总会(在市财政、税务与民政部门共同发布的名单上)捐赠800万元。按合同约定,甲公司取得冠名权期限5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受赠单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800万元。2015年应分摊计入“营业外支出”金额=800÷5=160(万元)。
3、利润不实要重算
实务中,企业先按自行编制的年度“利润表”预申报企业所得税,然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如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差错,计算利润不实,要对会计报表调整。在确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时,其计算依据应以调整后的利润总额。
(四)全额扣除可参照
现在还对慈善捐赠的税前全额扣除未作相关规定,但为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向国家急需发展的公益事业捐赠,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条例,对一些公益性捐赠实行捐赠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1、《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并在第三条规定中指出,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目前我国实行税前全额扣除政策的捐赠还包括: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五家单位的捐赠,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向宋庆龄基金会等六家单位的捐赠,向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八家单位的捐赠,向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向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捐赠等。
结语: 更好的慈善,是制度性文明推动和造就的。在慈善法出台后,中国未来还必须在税制、慈善机构内部治理、慈善机构行业自律、政府与慈善机构关系的梳理等多个方面下功夫,以制度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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