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期代理某上市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将某上市公司、某上市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下称子公司)一起列为被申请人,主张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拖欠的监事薪酬。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劳动者一般都是主张拖欠工资、经济赔偿金或补偿金,而主张监事薪酬的情况较为少见,那么,监事薪酬是否也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调整范围呢?
在该案件中,申请人与某上市公司之间并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该申请人仅作为某上市公司的监事履行公司监督职能,为此,笔者针对案件实体审理方面提出了以下答辩意见:
一、上市公司与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上市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申请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并不具备上述情形,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并不受上市公司的劳动管理。根据申请人申请书所述及提供的证据,其与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子公司为其缴交社保。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人系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为公司监事,上市公司与申请人之间并无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不受上市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管理。
(二)申请人作为上市公司的监事,由上市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监督职能,其所履行的职能并非上市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监事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载入公司章程。监事并不是由公司对外招聘或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监事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提议,即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前述人员存在违反法律行为的,可向股东会提出罢免的建议等。监事所负责的对象是股东会,而不是公司。

综上,申请人不仅不受上市公司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而且其履行的监事职责并不是上市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申请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上市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对上市公司的申请。
二、监事薪酬不属劳动争议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中即包括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申请人基于其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身份,通过履行监事职责而获取相应的报酬,就监事薪酬事项,应属上市公司的公司内部治理范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的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在提出上述答辩意见的同时,笔者通过搜索相关法院判例,在庭审中提交仲裁庭参考,最终仲裁委采纳了笔者的全部意见,裁定驳回了申请人对上市公司的仲裁请求。
对于公司监事薪酬的性质,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监事作为一种公司治理结构,其权利、义务系由公司法来进行规范,监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监事的薪酬等应当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予以调整。有关监事薪酬的争议,是公司内部治理范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的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监事薪酬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调整范围?
作者:连晓鹏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笔者近期代理某上市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将某上市公司、某上市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下称子公司)一起列为被申请人,主张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拖欠的监事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