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被撞,保险公司以维修估价过高“拒绝赔偿”,是否有理?

来源: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当今社会机动车保有量逐年递增,道路交通事故风险亦呈上升态势,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是有效降低自身可能面临的赔偿压力的有效方式,但是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理赔也会面临重重“障碍”,对此如何见招拆招呢?

当今社会机动车保有量逐年递增,道路交通事故风险亦呈上升态势,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是有效降低自身可能面临的赔偿压力的有效方式,但是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理赔也会面临重重“障碍”,对此如何见招拆招呢?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成立、法官助理薛思洋将结合案例为大家支招。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未投保保险,自己是否“索赔无门”?自身受伤自己应得到哪些赔偿?
案例:
小李正常过马路时被撞,交警认定对方全责。事故发生后,小李住院治疗两月之久。但对方称,自己没钱交保险,自己也没钱赔偿,让小李自认倒霉。
法官说法:
“耍赖”并不能免除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本案中,事故造成小李受伤住院,对方全责,那么对方应当赔偿小李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若经鉴定小李构成伤残,对方还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费用。法院判决后,若对方拒不执行,小李可申请强制执行。
豪车被撞,保险公司以维修估价过高“拒绝赔偿”,是否有理?
案例:
小李长期从事出租客运业务,安全起见,出租车公司为所有营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责任限额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2021年6月,小李因乘客催促,在十字路口抢黄灯时不慎撞到一辆兰博基尼。事故发生后,兰博基尼车主将车开到4S店维修,维修店开出维修发票50万。保险公司称在普通维修店维修仅需10万左右,以维修价格过高拒绝赔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本案中,出租车公司为所有营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责任限额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系正规4S店维修支出,有正规维修发票,且已实际支出,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存在过度维修的情况,故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以豪车维修价格过高“拒绝赔偿”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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