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调解不成,可以提交当地仲裁机构或者辖区人民法院诉讼。后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甲公司收到仲裁机构受理通知书等资料,参加了仲裁审理活动没有提出异议。甲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又就同一纠纷向当地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已经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且仲裁机构已经作出了裁决;中院对撤销仲裁申请作出驳回裁定,作出裁定驳回甲公司的起诉。甲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裁判要点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提出异议并实际参加仲裁的,应视为双方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了合意。其后双方就同一合同有关争议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中奕民商团队律师总结
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一裁终局,诉讼一般为两审终审制。很多企业的合同中既约定可以仲裁又可以诉讼,这样的管辖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本案,乙公司选择仲裁,甲公司在首次仲裁开庭没有提出管辖异议,最终仲裁裁决的结果对乙公司有利,甲公司想再通过起诉要求法院处理纠纷,法院驳回起诉,甲公司只能选择接受仲裁结果。管辖问题,实质是专业的法律问题,需要专业的律师团队为其提前梳理解决,避免一裁终局无法起诉的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合同约定仲裁管辖无效情况下参加仲裁开庭没有提出异议,对裁决结果不服,还能起诉吗?
作者:中奕民商团队来源:中奕律师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调解不成,可以提交当地仲裁机构或者辖区人民法院诉讼。后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