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股票、股权的司法处置研究(四)

来源:申骏律师实务

文章摘要
执行处置方式的比较 对于公司股票、股权的处置,上海金融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台了相关的执行处置规定。而二地主推的股票、股权处置方式与传统处置方式亦各有不同。
执行处置方式的比较
对于公司股票、股权的处置,上海金融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台了相关的执行处置规定。而二地主推的股票、股权处置方式与传统处置方式亦各有不同。此文的目标在于就较传统处置方式与沪深两地法院对各类公司股票、股权执行处置措施进行比较,以便于各位更好的理解各项处置方式的差异。
一、处置方式的介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股票处置规定》和《股票强制执行工作指引》等规定,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处置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网络司法拍卖。
(一)集中竞价
集中竞价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证券买卖的一种交易方式。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采用此种交易方式。集中竞价也是当前执行法院处置无限售流通股的主要方式。法院以此指令证券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将拟处置股票进行强制抛售,完成变价。
(二)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又称为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大宗交易也是证券市场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由于大额的股票以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可能会引起股价大幅下跌和市场恐慌,而通过大宗交易成交的股票不会计入当天的沪深指数,从而减小对市场的影响。
(三)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
该处置方式通过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合作开发了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在该平台上将符合条件部分股票以询价竞买的方式进行处置。该处置方式是上海金融法院司法改革后推出的新模式,目前主要在上海试行。
(四)网络司法拍卖
司法拍卖是较为传统的强制执行手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处置方式从早期的线下拍卖演变成了如今的网络拍卖。法院将待处置股票的相关信息及公告上传至合作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由竞买人竞价取得拍卖物。
二、处置平台的不同
现有的执行处置方式多种多样,为便于工作的实施,具体的处置平台也各不相同。
1.集中竞价
由于集中竞价是将待处置股票通过二级市场进行抛售,故集中竞价方式处置直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将股票卖出。
2.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模式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具体交易时也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与集中竞价不同的是,证券交易所专门设有独立的大宗交易平台。
3.大宗股票司法协助
针对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有且只有一个网络平台【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 (sf.uap.sse.com.cn/otcle/)】。对于意向竞买人,可以登录此平台查看相应项目和司法公告。
4.网络司法拍卖
不同于大宗股票司法处置平台的唯一性,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众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指定网络平台共七家,包括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公拍网司法拍卖频道、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京东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司法拍卖平台、北京产权交易所北交互联司法拍卖平台和工融e购司法网络拍卖平台。
三、交易方式的不同
(一)集中竞价
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平台通过公开竞价形式来确定证券买卖价格,集中竞价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形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收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15至9:25由电脑撮合系统对接受的全部有效委托进行集合竞价处理。连续竞价是指对申报的每一笔买卖委托,由电脑交易系统按照以下两种情况产生成交价: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相同,则该价格即为成交价格;买入申报高于卖出申报时,申报在先的价格即为成交价格。
(二)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可以选择意向申报、成交申报或定价申报的方式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交易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未规定大宗交易的的方式。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三)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
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采用询价竞买模式,即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自动匹配成交,最终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公布竞买结果。
(四)网络司法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通过线上平台,对拍卖物设定起拍价,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轮番独立开展竞价,促成成交。
与传统线下拍卖不同的是,网络司法拍卖不受拍卖持续时间的严格限制,可以自主设定,实际上就延长了拍品展示和竞拍的时间,能够有更大空间来提高实际成交价。
四、交易时间的不同
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都是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强制卖出,故交易时间遵守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律。而大宗司法协助执行和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时间都是法院指定。
(一)集中竞价
集中竞价的交易时间为正常股票可交易时间段【交易日早上9:15到11:30,下午的13:00到15:00】。
其中,集合竞价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14:57至15:00,每个交易日的9:20至9:25、14:57至15:00不接受撤单申报。连续竞价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4:57,在这个时间段内未成交的委托单,投资者可以撤单。
(二)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只能在证券交易所的限定时间进行【交易日的9:30到11: 30,下午的13:00到15: 00】,而上交所与深交所的规定又有些许区别。
1.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2.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不接受其协议大宗交易申报。当天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不接受其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申报。
(三)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
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一般选择某一日作为处置日,竞买人在处置日当日的上午09:30:00-11:30:00,下午13:00:00-15:30:00进行报价申购。
(四)网络司法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一般会有一至三天的拍卖期间。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五、保留价的确定
集中竞价与大宗交易不单独设置保留价,而是在证券市场内通过市场定价。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与网络司法拍卖由于其特殊性,需要公告股票信息,故需设置保留价并确定拍品的起拍价。
两者的处置保留价都参考了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对于无限售流通股,一般认为二级市场反映了股票的真实价值,故采用市场价较为公允。各地都采用拟处置股票的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作为拍卖保留价(具体参考价的比例详见【对公司股票、股权的司法处置研究(二)】)。
对于限售流通股和部分特殊股票,由于其限制流通的性质,难以通过市场定价,故一般直接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来确定拍卖保留价。
六、买卖双方的交易限制
(一)集中竞价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的股票,对买方没有特殊要求,一般投资者竞只需委托证券交易所交易会员通过交易平台正常买入股票即可。但卖方的股票交易必须受《减持新规》的约束,具体为以下几点:
1.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3.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大宗交易
由于处置的股票数量巨大,大宗交易模式下,股票交易除了卖方受《减持新规》的约束,买方也需要符合相应的要求。具体为:
1.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三)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
一般投资者竞可以委托证券交易所交易会员代为提交竞买申报。即,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CnSCA中心(cnsca.sse.com.cn)办理电子证书,后至大宗股票司法协助平台竞买。
假设竞买人是证券交易所会员、自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可以通过配置的账户登录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或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盘通道提交竞买申报。具有新股网下申购资格的竞买者可以通过配置的账户登录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进行竞买申报。其他竞买人可以委托证券交易所交易会员代为提交竞买申报。
(四)司法拍卖
一般而言,竞买人都可通过各拍卖网站的司法拍卖平台直接参与竞买,竞买人需要自行确认是否符合竞买要求。常见的竞买人限制如下:
1.主体无竞买资格
法律及行政法规等禁止持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参加竞买拍卖的。
2.特殊公司对股东资格要求
有些上市公司(例如信托,银行等)对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身份是有资格审核要求的,竞买人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股东持股限制
竞买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数量的30%。
如竞买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达到30%仍参与竞买的,竞买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并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在此期间应当中止拍卖程序。
七、地域差异
由于各地司法的实际情况不同,一些执行方式也有着明显的地域限制。深圳地区法院优先适用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与网络司法拍卖并用的公司股票、股权执行处置方式。上海地区的法院自《股票处置规定》出台后,不再适用大宗交易模式处置股票。新增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结合集中竞价和网络拍卖,构成当地特有的公司股票、股权执行处置方式。
通过本文的梳理,我们对于股票、股权的处置方式有了一个深入的了解,在选用处置方式的时候,一方面对于流通性强,处置后对市场影响不大的股票,通过集中竞价强制卖出的方式快速完成处置;另一方面,对于股票流动性差,处置后可能带来市场动荡的股票,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采用大宗交易或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的方式处置。若一般方式均不能有效的完成变价,则优先采用传统的网络拍卖的形式。
附:执行处置方式比较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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