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险种简析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尤其是家用小型机动车的普及率显著上升,尤其是在大城市以及二、三线城市,机动车保有量一年比一年增加。随之而来的,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在逐年增加。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尤其是家用小型机动车的普及率显著上升,尤其是在大城市以及二、三线城市,机动车保有量一年比一年增加。随之而来的,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在逐年增加。为了转嫁交通事故的赔偿风险,大部分机动车车主选择给自己的爱车买保险,但是很多车主对于保险的险种的了解少之又少。在这里智仁律师就为广大机动车车主们简析一下最常用的几个险种及其作用。
交强险: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所以这个险种是国家强制机动车必须投保的险种,其作用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只能用于赔付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交强险有几个特点:第一,交强险的保额是固定的,每辆机动车为122000元并且区分项目:其中10000元为医疗赔偿项目,110000元为死亡残疾赔偿项目,2000元为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具体包含项目内容请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交强险的赔付是不分责任的,即在一次双方事故中,投保交强险的一方对于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不分责任,一律按照交强险限额分项赔偿。第三,当一起交通事故中存在三方或以上的当事人时,假如投保交强险方无责任,也要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121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该险种属于商业险,不属于国家强制保险,即车主可以选择性投保,其保额从10万到100万不等。第三者责任险可以说是对于交强险的一种补充,也是用于赔付给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当一次交通事故中交强险不足以赔付交通事故受害方的损失时,超出交强险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额内赔付。与交强险不同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对于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时,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并且第三者责任险不区分赔偿项目。由于国家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也日益提高,所以智仁律师建议车主选择足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将可能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相反,这两个险种是用于赔付投保机动车本身的损失以及车上人员的损失。车辆损失险的保额为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车上人员险的保额可以自行选择。现在许多车辆维修价格都非常高昂,当发生单方事故或者全责事故时,如果没有车辆损失险,车主就必须自掏腰包对车辆进行维修。有了车辆损失险,就可以通过该险种赔付投保机动车的自身损失,从而降低了车主的用车成本。
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公司都会在商业险保险条款中约定免赔率,比如:在发生全责事故时,免赔率为20%;主要责任为15%;同等责任为10%;次要责任为5%。指的是,当进行商业险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根据被保险车辆承担的责任扣除相应的免赔率,车主要自行承担扣除的免赔部分。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后,保险公司就不再根据责任扣除相应的免赔率,故该险种也是不可缺少的。
以上就是一般机动车投保时最常用的几个险种,作为车主,只有正确选择了适合自己的险种进行投保,才能真正的转嫁风险,才能利用车险为自己的出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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