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融资租赁圈的聚合与探讨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上海“融资租赁战略定位与投融资发展”总裁研讨会于近期举行。

上海“融资租赁战略定位与投融资发展”总裁研讨会于近期举行。此次总裁研讨会是由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主办,上海租赁行业综合信息服务与交易平台承办,旨在就融资租赁公司战略规划、业务结构搭建与拓展、风险控制与法律保护、融资渠道创新等几个话题,邀请一线专家与行业高管做深入沟通。与会成员大多为来自融资租赁企业、投资公司、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其研究层次之深,成员水平之高,堪称融资租赁圈的“EMBA”课程。
律师解读:融资租赁风险控制与法律保护
星瀚所卫新律师受邀参加研讨会,并作为主讲嘉宾带来了精彩深入的“融资租赁风险控制与法律保护”的专题讲座。讲座从融资租赁风险控制体系建设、企业常见风控问题及解决方案、如何利用《司法解释》保护公司利益等方面为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与会学员反响强烈,以下附上卫新律师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系列解读。
新版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几经易稿,终于如同之前我们预期的那样,于2014年2月底公布,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从征集各地法院和融资租赁行业的意见开始,历经4年多的时间,方才尘埃落定。翻看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到定稿前的第四稿,可以看到每一次的版本较之前的版本相比都有重大调整,而最终的定稿兼顾了实用性和前瞻性。回顾司法解释出台前后的几次易稿,以期能够在字里行间的调整中领会法院在融资租赁领域立法上的一些法律问题上的具体考量,望为今后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规范化提供一些思考。
(一)适当放宽特殊租赁物构成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这里指的特殊租赁物,主要指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及基础设施收费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益,以上述特殊租赁物为标的物构成的法律关系究竟是“打擦边球”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还是抵押借款关系?此前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时,大多数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特殊租赁物时偏向于将其界定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关系;也有相当比例的判例显示,因为租赁物不构成实物,融资租赁合同被判无效。
那究竟哪些标的物可以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这个问题一直从司法解释制定之初争议至最终定稿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刘副庭长在上海自贸区举行的“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完善与争议”法治论坛上也提到了对租赁物的思考。最后最高院还是删除了在第四稿中对于特殊租赁物构成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条款。该条款的删除,赋予了一线审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判断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需要综合考虑租赁物性质、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出卖人、承租人、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最终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也会根据其本质构成的法律关系进行裁量。
(二)赋予出租人一定形式的物权保护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表面上融资租赁公司是占有订立合同的主导权,但其实一旦款项到位、租赁物交付,融资租赁曾经的主动权就全部转移到了承租人这边。可以说融资租赁公司又融资又融物的,但最后一旦产生纠纷,其虽有租赁物的所有权都可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正是基于出租人实务操作中对租赁物不具有控制权,新版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中对融资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如何自力救济进行了一定的明确。
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出租人如要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唯有对租赁物做出显著标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人需要先行进行交易查询的情况下,才可以对第三人的物权进行抗辩。但此次司法解释出台后,我们可喜地发现,最高院在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权利时,赋予了出租人对租赁物办理抵押登记的权利。尽管此前实务操作中频现融资租赁公司要求租赁物抵押给自己,进而再办理抵押登记的做法,但是这个行为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可能会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如今最高院为了保护出租人的权利,在该条款上进行了突破,对融资租赁公司日后的运营风险增加了一条保护途径。
(三)突破“一事不二审”
此次司法解释从征求意见稿到最终定稿中,关于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救济权的选择权,最终得以确定公布可以说是最高院此次司法解释最大的一个突破。民事诉讼案件原则上法院对于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提起的第二次诉讼,是不再受理的。但是此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却从实际出发,考虑到出租人维权的滞后性和困局,若出租人在首次起诉时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但之后承租人一直未履行或执行上存在困难,出租人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实务操作中,此前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中都会约定承租人一旦违约,既要给付全部租金,又要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诉至法院后,法院释明必须二选一时,融资租赁公司通常陷入两难选择,如今赋予了融资租赁公司二次起诉的权利,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可以更好地选择行使诉讼权利。
融资租赁行业目前正在飞速发展,随之带来的法律问题也不断增加,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很多处于争议和空白地带的法律关系进行明确,这必将加快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规范化的进程。对此现有融资租赁公司应该认真解读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调整各种合同范本,制定标准化服务流程,为融资租赁过程的风险提前做好防控。
银行支招:如何有效应对融资难题
此次总裁研讨会还特邀国内两位知名商业银行专家,从银行角度对租赁公司的境内外融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与会者深有启发。
资金是租赁公司的“生命线”,畅通的融资渠道、充足的资金来源是租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特别是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期初使用自有资本金投放项目,后期如何获得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支持,提高业务杠杆比重,获得乘数收益,是租赁公司投资人最关心的话题。
商业银行融资解决方案(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应收租金保理、境外融资等手段)当前仍是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资金支持的最重要来源。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商业银行有一系列关于租赁公司资质、承租人行业及资质的管理方法,同时商业银行也有其严谨的风险评估手段。租赁公司需要深刻理解商业银行为租赁公司服务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思路。
应收租金保理应在融资租赁过程中担任重要角色。对于受到租赁公司广泛青睐的无追索保理业务(租赁公司实现表外融资,实现中间业务收入),商业银行有其特定的审核要求。租赁公司需要详细了解在无追保理业务中对承租人授信资质及来自担保人或授信银行增信手段的要求,为开展应收租金保理业务拓展思路。
当租赁公司业务发展到新的阶段后,银团贷款是租赁公司获得融资的重要创新手段。银团贷款对于扩大融资规模、分散银行风险、开拓新合作银行有其特有的优势,租赁公司应充分了解银团贷款服务的相关要求,积极争取银团贷款扩宽融资渠道。
由于境内信贷资金持续紧张、资金成本居高不下,如何获得境外融资,特别是借力自贸区创新金融政策实现境外融资一直是租赁公司的关注热点。租赁公司应充分利用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跨国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跨境人民币境外借款、小额外币存款利率放开、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自由贸易账户等便利条件,抓住上海自贸区的金融创新的机遇,助力企业发展。
业内预测:融资租赁未来发展趋势
此次研讨会上,作为租赁行业的代表,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高传义先生对“融资租赁公司战略规划与业务拓展”话题进行了经验分享。他表示,可以预见,未来两年内租赁行业必将存在一个整顿、洗牌的过程。洗牌过后,租赁行业将朝向更加健康稳健的方向发展。预测租赁公司未来将呈现三大趋势:
第一,租赁公司将向综合化与专业化两个方向发展。具有产业实力及金融背景的大型租赁公司将向客户提供租赁、保理、贸易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逐步向综合型财务公司发展;专业程度更高的租赁公司逐步涌现,依托设备管理能力或类投行资金专长向市场提供高附加值金融服务。
第二,租赁公司的角色更加多样,收入来源更加多元。未来租赁公司将不能仅仅依赖于利差收入,咨询等中间业务收入将大幅增加。租赁公司除了提供融资服务外,还将承担交易发起、承销、财务顾问、资产管理、残值管理、提供与设备相关的辅助服务等多种角色。
第三,随着租赁业务逐渐标准化,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将更加多元。租赁同业通过联合租赁、转租赁、应收账款保理等方式合作更加普遍,租赁资产流通、资产证券化等再融资及风险分散手段将更加丰富。
(通讯员:刘博文采写;部分内容来源于微信号:上海租赁信息服务与交易平台和融资租赁中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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