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仲裁中的仲裁地》专题之五:确定网上仲裁地的障碍及其成因分析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仲裁地的确定对于整个仲裁制度而言举足轻重。仲裁地是仲裁活动与特定主权国家法律制度的连接点:一方面,仲裁地国的法律将赋予仲裁程序及仲裁裁决以合法地位,同时,仲裁程序及仲裁裁决也受仲裁地国的法律监督。

仲裁地的确定对于整个仲裁制度而言举足轻重。仲裁地是仲裁活动与特定主权国家法律制度的连接点:一方面,仲裁地国的法律将赋予仲裁程序及仲裁裁决以合法地位,同时,仲裁程序及仲裁裁决也受仲裁地国的法律监督。网上仲裁并不存在传统仲裁中物理意义上的仲裁地。确定网上仲裁地面临种种障碍:
(一)互联网技术造成确定网络仲裁地的障碍
如果把网上仲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传统的常设仲裁机构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上通过邮件传输等辅助方式开展的网上仲裁业务。这样,虽然是网络仲裁,但是裁决的实质还是建立在有实体的审理和裁决前提下的,则此仲裁地还可以依照传统方法来确定。第二种情况是纯粹网上仲裁,也就是说提交在网上仲裁的案件,其程序包括仲裁申请和仲裁案件的立案、答辩或反请求、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审理或仲裁裁决的最终作出,均在网上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将很难说哪里是网络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开始仲裁程序地、仲裁程序终结地,如果又找不到其他连接点,倘若当事人并无约定仲裁地,仲裁员也进行着跨国界频繁流动,合议也通过网络进行,那么仲裁地就不能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
互联网技术造成确定网络仲裁地障碍的原因是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特点。虚拟性是网上仲裁的根本特征,与以地理位置为基本构成要素的物理空间不同,网上仲裁活动不需要在一个现实存在的场所进行。仲裁活动通过虚拟的网络空间进行,不存在物理的网上仲裁地。另外,互联网网络具有开放性,网络本身的无国界性和无地域性决定了要对网络套用传统的规则非常困难。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多种多样可以移动的信息工具登陆网络环境:台式电脑、可移动电脑、平板电脑、手提电话等。在整个仲裁程序中数据的传输可能会涉及多个位于不同国家不同地点的服务器,仲裁员可以通过不同的网址,利用不同的服务器寄发案件材料,并且在不同地点同时进行开庭。这样形成一个当事人、各仲裁员处于不同地域的分散状态,仲裁程序进行的物理位置难以确定。由此,套用传统规则确定网上仲裁地实属困难。
(二)法律不完善导致确定网络仲裁地的障碍
无论是国际规则,还是各国国内法均未对网上仲裁进行明确的规范指引,对于如何确定网上仲裁地更是鲜有涉及。实践中一般参照传统仲裁地的确定方法确定网上仲裁地,而明显地传统方法已经不能对网上仲裁地的确定起规范指引作用。
形成此法律障碍的成因是因为网络的发展极为迅速,远远地把法律以及制度的发展抛离在身后。理论界对网上仲裁地的确定方法存在诸多争议,尚未达成共识。另外,基于网上仲裁的开放性,其仲裁地的确定不仅仅是国内要解决的问题,而是国际合作才能达到解决的问题。应该加快步伐进行研讨,完善网上仲裁的法律环境将是一个重要且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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