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深刻改变了作品创作、传播、授权使用的方式,在网络环境下,面对来自海量作者与海量使用者之间的海量作品授权需求,传统的一对一授权模式等已不能适应。针对网络环境下海量作品授权难题,本系列文章主要拟从授权要约模式、默示许可模式、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及/或其典型代表角度切入,以期为探索建立更多元、高效、合理的海量作品著作权授权机制提供参考。
系列一:授权要约模式之CC协议
CC协议真的是免费午餐?CC协议及其特殊违约风险
一 CC协议是什么?
CC协议即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下称“CC协议”),是主要适用于网络数字作品(文学、美术、音乐等)海量传播、利用需求的免费授权许可机制。CC协议由一家2001年成立于美国的非营利性组织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org)提供,CC协议是全球知识共享运动的标志,将著作权利用的模式从传统的“所有权利保留”发展为灵活的“部分权利保留”模式,倡导、鼓励对知识创造成果合法地分享与演绎。我国国内自2003年开始引入CC协议,并成立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负责CC协议的本地化工作。2006年3月29日在北京正式发布CC协议最新版本(3.0版)的中国大陆本地化版本。
CC协议由署名(Attribution, BY)、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 SA)、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 ND)和非商业性使用(No Commercial, NC)这四大核心授权要素组成,其中“禁止演绎”和“相同方式共享”是两种互相冲突的权利,不能同时选择。每个核心授权要素有对应的符号标识,以便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公众对协议的授权种类进行统一的辨识。四大核心授权要素按照不同组合,共形成六套CC协议。每套协议均有普通文本及法律文本两种版本的选择,表1为六套CC协议选择的简洁指引,表2则根据中国大陆版CC协议3.0版法律文本,按照授权许可限制最严格的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BY-NC-ND)协议至授权许可限制最宽松的署名(BY)协议的顺序,具体介绍六套CC协议的主要内容。
(表1)





(表2)
二 CC协议的运用
受自由软件基金会GNU通用公共许可 (GPL)的启发,CC协议针对除软件外的其他种类作品而创设,比如网站、学术、音乐、电影、摄影、文学、教材等。CC协议的运用核心在于鼓励和帮助全世界范围内的创作者自愿与公众分享其创造成果,并开放部分版权以丰富各领域的创作资源。通过将创造性作品贡献于公共领域,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保留作品的部分著作权而授权他人针对特定用途自由使用作品,促进文化艺术的最大共享与传播。CC协议发展至今已在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和艺术等不同领域获得广泛的运用,根据知识共享组织官网发布的相关数据,2016年全球运用CC协议的作品总量达到了12亿以上,其中65%的作品采用了授权许可限制宽松的CC协议类型,如署名BY、署名-非商业性使用BY-NC、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SA。2017年全球运用CC协议的作品总量更是高达14亿以上。
国际CC协议作品分享的主流平台包括:YouTube、Wikipedia、Flickr、Deviant Art、Vimeo、Internet Archive、DOAJ、Free Music Archive等。国内CC协议作品分享的主流平台包括:中科院国家科学图书馆、超星公开课、科学松鼠会、网易乐乎LOFTER、新摄影、艺术国际等。此外还发展有针对CC协议作品的专门搜索引擎,如CCsearch。

三 CC协议的特殊违约风险
CC协议本质是以著作权法律体系对作品的保护为基础,依托于合同法规制,而特别为处于网络数字背景下的作品权利人(许可人)和作品使用者(被许可人)提供的作品授权许可的系列合约安排。CC协议条款的特别设计,赋予CC协议违约风险的特殊性,厘清及防范CC协议适用的特殊违约风险,有助于CC协议适用的扩大及发展。
CC协议的不可撤销
为更好适用于数量庞大的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以及海量的作品授权许可需求,CC协议被设计为是不可撤销的——非因被许可人违约,CC协议将保持完全效力,许可人无法单方变更或者终止CC协议,即意味着许可人无法溯及既往的要求被许可人就已授权许可的原作品(或其演绎作品)承担停止使用等侵权责任。还需注意,虽然CC协议状似格式条款,但考量到CC协议双方地位及订约的平衡性,CC协议与发生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传统格式条款存在巨大差别,则我国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合同法特殊规定较难在CC协议情境下全盘适用。
此外,CC协议对于汇编作品存在一个例外规定:即使被许可人违反与许可人之间的CC协议约定,对于依据许可人许可而获取汇编作品的后续使用者而言,如其仍完全遵守CC协议相关条款,则对后续使用者的许可不会随着对被许可人的终止而终止。
许可人单方撤销CC协议,通常是由于最初没有理解和选对合适的CC协议类型,或是由于在使用过程中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双方利益发生了变化,影响到原有CC协议类型的合理性。因此建议许可人事先结合作品特点、作品预期使用情形及规划等进行考量,从而选择较合适的CC协议类型。但需注意,这并非是鼓励许可人片面、保守地一味选用限制较严格的CC协议类型,毕竟对于CC协议作品而言,其附着的授权限制越少将会越有利于其传播和增值。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双方利益分配问题还可通过另行协商或其他机制予以解决,例如,知识共享组织于2007年12月发布的CC+(在CC协议之外加上一份独立的商业利用合同),具体是指被许可人可以按照CC协议对该授权作品进行免费的非商业性利用,若被许可人想对该授权作品进行商业性利用,则需要与许可人另外签订一份商业性利用授权作品的合同。
CC协议的免费授权
相较于授权许可协议的一般模式,CC协议最大的不同在于,CC协议设计宗旨是许可人无偿让渡一部分权利给被许可人。许可人并没有通过CC协议本身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被许可人作为CC协议一方合同主体也并没有给付任何对价,则在考量许可人损失赔偿主张的对应因素时不免存在一定缺失。
但需要明确的是,许可人通过CC协议作出的免费授权许可,并不同时表明许可人对基于CC协议授权可得的任何经济对价做出了放弃。在Sun Microsystems公司与 Microsoft公司一案中,上诉法院判决明确了权利人仍可享有的经济利益,包括提高声誉和市场占有率、要求使用者署名等方面存在的经济利益等,且使用者严格遵守CC协议相关条款恰恰是保护权利人该种经济利益的关键。
CC协议主旨是自由而非免费,没有不加限制的自由,因此特别提请被许可人注意,获得及行使免费授权许可权利的必备前提是,需严格按照不同CC协议类型的具体条款和条件履行,否则被许可人将面临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被许可人还需注意,各CC协议类型均禁止被许可人对许可人授权的原作品进行再许可。
此外,CC协议免费授权许可存在一个例外情况: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实行自愿许可制度的司法管辖范围,例如我国,即使当被许可人按照非商业性使用类型的CC协议使用授权作品时,许可人仍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其所参加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音著协)向被许可人收取作品的许可使用费。
CC协议的商业性使用
CC协议适用中的一大难题便是对于商业性使用的界定。根据中国大陆版CC协议3.0版法律文本,对非商业性使用的定义是:
“您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本协议授予您的权利去谋取或获得商业利益或私人金钱报酬。若交换过程中未涉及任何商业利益或私人金钱报酬,通过数字文件共享方式或其他方式用本作品去交换其他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将不被视为谋取或获得商业利益或私人金钱报酬。”
CC协议对于商业性使用的约定较为模糊和宽泛,该约定可执行性不强,仍需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个案考量是否属于商业性使用。
通过参考其他相关情境下商业性使用的认定思路及司法实践,并进一步考虑到CC协议宗旨及其免费授权模式,可建议并提请注意的是,在CC协议情境下对于商业性使用的界定,倾向于严格的认定标准,具体可结合使用行为和使用意愿综合判定。
典型例子是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曾就国内公开课作出的严厉声明,当国外公开课采用CC协议发布,如署名-非商业使用-相同方式共享(BY-NC-SA),则其在国内公开课网站平台的传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该CC协议类型,且基于国外公开课创作的演绎作品也应严格适用该CC协议类型。然而,某国内公开课网站却在其播放页面刊登商业广告,系对非商业性使用要求的严重违反。为严格遵守CC协议的非商业性使用要求,网站页面禁止投放商业广告,就此CC协议作品分享平台还需注意的是,进一步自查是否还有贴片广告、散投广告等会以非定向投放、随机分配出现的商业广告,并应采取系统屏蔽等技术措施,以避免该等商业广告在授权作品使用时出现。
版权授权是影响着作品传播和版权交易的核心环节,CC协议实际上属于授权要约模式,其不失为一种合法、便捷、高效的著作权授权通路。同时,CC协议作为一种开放性的法律工具,从CC协议的实践中有助于发展起其他替代性的权利授权许可方式或者商业运作模式。通过CC协议进行合法分享、使用、推广和传播,不仅能促进作品创作与演绎,为知识创造提供源动力,更能平衡著作权封闭性保护与开放性传播,促进文化的繁荣发展。
参考资料:
[1] 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官方网站http://creativecommons.net.cn
[2] 知识共享组织官方网站http://wiki.creativecommons.org/Ccplus
[3] “中国大陆版CC协议从2.5版本更新为3.0版本”,
http://www.law.ruc.edu.cn/article/?39788.html
[4] Susan CHANG, as Next Friend of Alison Chang, a Minor, et al.,v. VIRGIN MOBILE USA, LLC, 2009 WL 111570 (N.D.Tex.)
[5] Sun Microsystems, Inc v. Microsoft Corp 188 F.3d 1115,1121 (9th Cir. 1999)
[6] 王春燕:《数字时代下知识创新与传播的解决方案》,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6期。
[7] Lydia Pallas Loren,Building a Reliable Semicommons of Creative Works: Enforcement of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s and Limited Abandonment of Copyright,George Mason Law Review Winter ,2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