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夫妻要共同偿还吗?

来源: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婚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所产生的债务, 另一半需要一起偿还吗? 近日,衡阳市石鼓区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婚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所产生的债务,
另一半需要一起偿还吗?
近日,衡阳市石鼓区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2年-2019年,乙石材工艺厂的经营者李某多次向甲采石场购买石材作为生产原料,并通过转账支付及货物抵扣的方式陆续支付了部分石材款,还欠部分货款未支付。因乙石材工艺厂于2017年12月5日注销登记,甲采石场将经营者李某、李某的妻子何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乙石材工艺厂实际接收了原告甲采石场提供的货物并支付了部分对价,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双方应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经法院核算,乙石材工艺厂尚欠原告货款为428472元。由于乙石材工艺厂系个体工商户,现已注销登记,故其债务应由经营者李某承担。被告何某某系被告李某妻子,案涉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故何某某亦对以上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法官提醒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产生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共同生产经营、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其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审:王勇
二审:王若愚
文稿:阳昌兴 饶文星
来源: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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