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承接顺风车业务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含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后原告在行驶过程中与他人发生追尾事故,事发时,原告正从事某平台的顺风车业务,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以原告改变机动车

基本案情
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含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后原告在行驶过程中与他人发生追尾事故,事发时,原告正从事某平台的顺风车业务,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以原告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由非营业变为营业,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为由,商业险拒赔。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非营业机动车用于顺风车业务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中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行为。
法院认为
顺风车是一种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共享出行方式,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也得到城市政府的鼓励。
涉案顺风车业务的目的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境内,与原告在沪的居住地相邻,符合原告出行的合理区间;顺风车收益的数额有限,有别于营运性质的车辆。
因此认定原告从事顺风车业务系非营业行为,即不属于免责条款中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行为,被告应予以理赔相关损失。
律师认为
网约车在兴起过程中,业务模式不断丰富,大家耳熟能详的有“专车”“拼车”“顺风车”“快车”“传统出租车”等,在此类案件中,不同模式下的网约车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
在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分为营运与非营运,并设置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的保险费率相对较高,这也是因为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如家庭自用车辆相比,营运车辆以营运为业,对不特定主体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行驶频率高、运行里程多,发生事故的几率也较大。
相较于营运车辆而言,顺风车是共享经济模式下的产物,不以营运为业,只是在“顺路”的情况下给他人方便,顺风车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与其他经营性质的网上预约用车模式有很大差异。
因此利用私家车从事顺风车业务不属于使用性质的改变,如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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