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没有任何收益却要交钱又缴税?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办法,不过,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制度设定,因此,非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制定过程中可以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制度,同时还存在较大的灵活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办法,不过,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制度设定,因此,非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制定过程中可以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制度,同时还存在较大的灵活性。但在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上,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仍存在较大差异。
之前我们向大家介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的缴纳问题(点击文字即可阅读),那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税如何缴纳呢?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主要涉及《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6〕10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5〕62号文”)、《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缴纳时间点一般有两个,一是被激励员工在行权或解禁时(即获得股权时);二是被激励员工出售股权时(即转让股权时)。

获得股权时:
应纳税所得额 = 员工获得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 - 员工实际出资额;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时,因员工的行权价往往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如投资人的价格),因此,对于行权价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从税法角度来讲属于员工基于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股权时:
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时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 - 股权获得时的公平市场价格;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公司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一般包括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会接受一个会计年度内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值。
员工行权时,往往还未得到任何收益,却要在向公司支付行权价后缴纳一大笔税款。对此,财政部及国税总局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激励的,如果符合财税〔2016〕101号文的要求,则股权激励可以享受相应的递延纳税和税率优惠政策。
财税〔2016〕101号文的要求

同时符合上述七项条件的,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即行权或解禁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获得股权时:
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
转让股权时: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 - 股权取得成本 - 合理税费;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财税〔2015〕62号文的规定,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股权奖励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此处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股份。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灵活,公司在寻找适合的股权激励模式的同时,也需要认真考虑员工个税缴纳问题,通过递延、分期等优惠政策切实地为员工考虑,让股权激励的效果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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