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留住重要核心人才,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打造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共同体,部分上市公司会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即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该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履行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同时在内部建立完整的流转、退出机制和股权管理机制,更好实现激励员工的效果。这种模式相较于员工直接持股,因其有效增强公司稳定性、股权管理及变更简便快捷得到多数上市公司认可。其中,有限合伙企业成为诸多上市公司的最优选择。下面笔者简要介绍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的构造情况及其搭建要点: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构造及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构成,合伙人总人数在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如果激励对象超过50人,就需要设立多个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GP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LP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只参与合伙企业的分红,同时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监督GP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GP应当定期向LP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如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参与公司治理的情况等。

(一)GP和LP的身份认定
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搭建时,通常由公司的核心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中小股东等担任GP,实控人担任GP可以保证对持股平台的控制和管理,回购LP离职时的份额,便于对持股平台的管理。而LP是由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是公司员工,也包括管理层人员。但是对具体人员的构成没有详细规定,一般是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员工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但仍需注意的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6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该条也规定了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综上,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确定LP的身份范围,并在上市中介机构辅导下,决定是否让员工亲属、子公司员工、关联公司员工、供应商、经销商/客户等与公司发展有密切关系的人员担任LP,以及具体持有出资份额的比例。
(二)LP的持股份额
在完成持股平台搭建、确定GP 和LP的身份后,可将持股平台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权份额分配给GP和LP,依据《指导意见》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持股平台取得的份额有限制,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实际上,最终员工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本公司的股份要多于1%。
2、股票来源。《指导意见》规定该持股平台的股票来源有:
(1)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2)二级市场购买;
(3)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4)股东自愿赠与;
(5)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是主流,也有部分公司采取定增方式。
3、GP、LP出资的来源及形式。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GP 出资不仅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出资,还可以用劳务出资。而LP主要通过货币或者科技成果(需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出资,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LP的资金来源一般为员工的合法薪酬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通过上述方式解决入股资金问题以取得对应的股份权,但实际上员工资金入股来源还包括着自筹资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借款、持股计划奖励金以及向第三方融资。
(三)GP 和LP的持股期限(也即股票锁定期)
如下图所示:
综上,员工持股平台的GP的锁定期为36个月;LP如果是董监高、核心员工一般情况下为12个月,但是也有特殊的锁定期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持股平台符合突击入股的情形时,需要遵循3年锁定期,但是起始日是自取得股份或者完成增资扩股工商登记之日起。
(四)持股平台份额流转事项
公司在制定员工持股计划时应当将员工离职、退休、死亡、计划期满以及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况考虑在内,规定处理员工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理办法。
对员工加入持股平台时可适用预留份额,即对未来有可能担任LP的员工,事先预留出部分份额,由GP或者指定的人员进行份额的代持,之后再转让给确定加入的员工,但是在上市之前应当股权明晰,不得继续出现代持情形。员工离职、退休、死亡等需要退出持股平台时,属于持股平台的退出机制,适用份额流转的方式比办理退伙操作更为合理,退伙事宜需要由GP办理。频繁的入伙、退伙操作除加重GP的工作负担外,还会造成有限合伙企业股份流失,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在股权锁定期结束后若员工无过错,可依据合伙协议向其他成员转让份额,由GP 或指定的人员进行回购,回购价格高于原始价格,体现出回购价格的激励和优惠作用。若员工出现违反公司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时,被公司开除,在持股平台上也被强制退出,此时仍旧是进行内部转让,但是价格仅仅是原始投资价格,不会获得任何补偿。
二、与公司制企业的区别及优势
前文已述持股平台包含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模式,资产管理计划因为涉及到“三类股东”,审核较为严格和复杂,所以鲜少被适用。相较于公司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因设立要求低、操作简便效率高、控制权掌握牢固、税收优惠明显等优势,成为众多上市企业的优先选择。
(一) 设立要求低、操作便捷效率高
公司制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下同)需要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设置董监高,内部结构受法律限制较多且要求较为复杂,股权变动手续较为繁琐不便捷;有限合伙企业中GP和LP的权利分配也较为简单,股权变动较为灵活、便捷。而且,公司制企业在决策时,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议等决策流程,否则会出现因为程序不合法导致结果无效的情况,而有限合伙企业在执行和决策上更高效和便捷,一般事务由GP决定即可。
(二) 控制权掌握牢固
公司制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设立后需要考虑出资份额的问题,防止部分员工持股数量过大,致使控制权旁落;合伙制企业中GP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不需要考虑其出资份额(甚至可以劳务出资),可以通过较少比例出资把握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权,对其进行统一管理,简化决策流程并有助于集中表决权,放大实控人通过持股平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三) 税收优惠明显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制企业需要缴纳“双重税负”,即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向股东分配所得,股东个人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较高,对于合伙人而言税负过重,不利于持股平台长期发展。
有限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模式,且在税收上被视为“透明实体”,可直接进行税负穿透。依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20】16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企业层面不需缴税(企业所得税为25%),仅由合伙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20%的所得税。这样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在股权同等收益下,净收益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注意的是,在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息、股息和红利,不算入合伙企业的收入所得,此为合伙人个人所得部分,之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涉及到持股平台转让股权(股票),其转让所得属于持股平台的生产经营所得,各自然人合伙人要根据其持有持股平台的份额确定各自的所得比例,此时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是直接按20%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相比,避免重复征税是合伙企业获得众多公司青睐的主要原因。为享受到更大的税收优惠,还可将持股平台注册到低税负地区,以及选择对有限合伙企业更为友好的地区,如西部地区、自贸区(港)等地区会出台减免税负以及财政返还的政策,同时还可以享受退出的低税负,以实现节约成本支出,减轻企业负担的目的。
注:税收优惠政策对产业类型于要求较高,且部分要求有实际经营且属于目录明确的产业类型,因此需要考虑是否能够进行实际经营,以符合当地税收优惠,有效实现降低税费的目的。此外,有限合伙企业类型的持股平台主要面临的是个人所得税,所以要确保以上税收优惠能够有效覆盖到该种类型的个人所得税。
三、自然人GP无限责任的规避
在选择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后,前文提到的GP往往由自然人担任,而自然人任职会发生离职变动、死亡、病退或被开除等不能继续担任GP的情形,从而影响持股平台管理层的稳定。更重要的是,自然人GP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自身而言有极大的风险。基于以上原因,需要考虑GP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规避。实践中,可以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的GP。此种情况下,公司从形式上更加稳定,更有利于对持股平台的管理。各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在股东层面与持股平台之间设置了一道隔绝无限连带责任风险的屏障。另外,为了保证原自然人GP分红的权利,可以将其再同时设立为LP,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分红。
四、注意事项
1、“三类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三类股东”一般是指在拟上市或者挂牌的公司股东名单中,以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三类金融产品形式存在的股东类型。如果持股主体属于三类股东,需要对该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以及披露相关中介机构的结论性意见。除此之外,“三类股东”的种种特征会导致公司股权不明确、存续期短于限售期等违背IPO基本原则的突出问题。因此目前的监管政策要对公司股东进行100%的穿透披露,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责令其整改。
2、持股平台与私募基金相区分。基金按照募集方式划分,基金分为公募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按照组织形式划分,基金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而该法的第153条明确了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都可以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虽然私募基金有公司或者和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但是本质上仍旧属于基金产品而非实体企业,与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仍有较明显区分。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0条,上市公司在搭建持股平台时,未经登记,应当避免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带有“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人”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3、员工股权不明晰:穿透后员工总人数超过200人后会建立多个持股平台,会出现一人同时在多个持股平台持股(平行式或嵌套式)、个人“一拖多”的代持。导致最终无法明确界定实际持股情况,乱象频发。
4、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搭建,涉及股权架构的顶层设计,且一旦操作失误,将不可逆,建议在专业人士的辅导下实施。此外,在奔赴资本市场设计股权时,在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务必谨慎,不可导致实际控制人的变动,否则将影响报告期。
五、结语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管理模式较为成熟,法律上障碍较少,较多企业适用此方式。但是,企业还是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行业发展和经营特点,选择最适合的持股平台模式,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企业的凝聚力和效率,最大化实现激励目的。当前阶段,虽然我国关于持股平台的规定尚不完善,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各种制度和规定必将不断完备,充分发挥员工持股计划的“治理效应”和“激励效应”。
参考文献:
1. 汪绪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拟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操作要点》,2022.5.26,发布于“德恒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2.吴科任,《中国证券报》,2022.5.24第A07版,P1-2。
3.郝永亮,《员工持股计划对我国上市公司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 ——基于薪酬粘性、创新能力的视角》,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9.11
4.马丽雅,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三大主流资本市场上市股票锁定期规则汇总》,2022.2.16,发布于“德恒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5.华财咨询,《持股平台税收优惠六大指引》,《小微宝典》,2017.10,中小企业金融。
6. 陈亮亮,《关于“三类股东”问题的实务分析与探讨》,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代商业》,P137-139。
7. 苏昕、王立民、刘昊龙,《员工持股计划对实体企业成长的影响》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的搭建要点
作者:杨亚茹 陈红岩来源: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为了留住重要核心人才,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打造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共同体,部分上市公司会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即实施员工持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