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2016年6月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对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作出详细规定。该办法规定原则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均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仅在个别特殊情况下无需进场交易,即:以进场交易为原则,以协议转让为例外。因此产权交易机构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充当着至关重要的功能,产权交易机构不仅是国有企业资产交易的需求,也是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产权交易的重要途径。
产权交易机构,即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是为产权交易双方提供必要设施及交易规则的场所,以保证产权交易过程顺利进行。我国有三百多家产权交易机构,绝大部分由国家出资设立,小部分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如中国产权交易所。虽有三百余家产权交易所,但并不是所有的产权交易机构均能为国有产权交易提供平台,只有省级以上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才可以进行国有产权交易。
一、企业国有产权可以在哪些产权交易所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对于地方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省级国资委确定的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如陕西国资委选定西部产权交易所为全省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
对于中央企业的产权转让,国资委会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对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评审。2020年12月27日国资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确定从事中央企业权益类业务(产权转让、企业增资)的5家机构及从事中央企业实物资产转让业务的36家机构。
对于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财政部于2021年7月19日发布《关于公示具有承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能力的产权交易机构名单的通知》,明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开展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时,应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含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择优选择产权交易机构。对于中央文化企业,财政部于2013年5月7日发布《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明确企业在进行文化领域的产权交易时,仅可在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

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流程——以西部产权交易所为例
产权交易机构作为公开进行产权交易的场所和平台,可供交易各方在该交易场所和平台上获取交易信息、开展交易流程。本文以西部产权交易所为例,展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交易申请。转让方向交易所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转让申请书、转让方、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有关转让标的权属的证明材料、转让行为的决策和批准文件、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产权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等。
2.受理转让申请。交易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
3.信息披露。交易所对产权交易项目在交易所网站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等。
4.信息变更。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5.登记受让意向。意向受让方向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由交易所进行登记。递交的资料一般包括:受让申请书;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受让行为的决策文件等。
6.交易所按对意向受让方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登记。
7.交纳保证金。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挂牌信息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交纳交易保证金。
8.向转让方反馈信息。挂牌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将意向受让方申请登记情况和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反馈转让方。
9.转让方答复。转让方收到交易所的反馈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交易所的资格确认意见。
10.组织交易。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所负责组织交易双方按照披露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Ø 公告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的,经转让方对受让资格进行确认后,采用公开协议方式交易。
Ø 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受让人的,经转让方对受让资格进行确认后,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11.签订合同。国有产权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合同范本由交易所提供。
12.资金结算。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资金通过交易所进行结算。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到交易所结算账户。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13.支付佣金。交易双方按照交易所的《服务佣金收取办法》支付相关佣金,交易所在收到服务佣金后,出具收取服务佣金凭证。
14.结果公告。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所对外公告交易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15.出具凭证。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交易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三、未按规定进场交易,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原则上国有产权交易均应进场交易,如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进场交易的法定程序,协议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各有差异,如(2021)甘01民终2340号、(2016)最高法民申876号认为该行为违反国资监管规定,致使国有资产存在流失的风险,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而(2020)云26民终512号认为进场交易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故并不会因此而认定无效。
目前实践中司法观点的不统一,本文认为虽未进场交易,但在上级主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知情且未否定股权转让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直接以未进场交易为由认定转让协议无效。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转让国有股权时仍应树立法律意识、合规经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范围内的交易事项,应依法严格进场交易,否则,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受到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能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2016年6月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对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作出详细规定。该办法规定原则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均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仅在个别特殊情况下无需进场交易,即:以进场交易为原则,以协议转让为例外。因此产权交易机构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充当着至关重要的功能,产权交易机构不仅是国有企业资产交易的需求,也是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产权交易的重要途径。
产权交易机构,即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是为产权交易双方提供必要设施及交易规则的场所,以保证产权交易过程顺利进行。我国有三百多家产权交易机构,绝大部分由国家出资设立,小部分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如中国产权交易所。虽有三百余家产权交易所,但并不是所有的产权交易机构均能为国有产权交易提供平台,只有省级以上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才可以进行国有产权交易。
一、企业国有产权可以在哪些产权交易所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对于地方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省级国资委确定的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如陕西国资委选定西部产权交易所为全省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
对于中央企业的产权转让,国资委会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对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评审。2020年12月27日国资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确定从事中央企业权益类业务(产权转让、企业增资)的5家机构及从事中央企业实物资产转让业务的36家机构。
对于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财政部于2021年7月19日发布《关于公示具有承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能力的产权交易机构名单的通知》,明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开展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时,应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含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择优选择产权交易机构。对于中央文化企业,财政部于2013年5月7日发布《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明确企业在进行文化领域的产权交易时,仅可在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

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流程——以西部产权交易所为例
产权交易机构作为公开进行产权交易的场所和平台,可供交易各方在该交易场所和平台上获取交易信息、开展交易流程。本文以西部产权交易所为例,展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交易申请。转让方向交易所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转让申请书、转让方、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有关转让标的权属的证明材料、转让行为的决策和批准文件、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产权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等。
2.受理转让申请。交易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
3.信息披露。交易所对产权交易项目在交易所网站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等。
4.信息变更。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5.登记受让意向。意向受让方向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由交易所进行登记。递交的资料一般包括:受让申请书;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受让行为的决策文件等。
6.交易所按对意向受让方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登记。
7.交纳保证金。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挂牌信息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交纳交易保证金。
8.向转让方反馈信息。挂牌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将意向受让方申请登记情况和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反馈转让方。
9.转让方答复。转让方收到交易所的反馈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交易所的资格确认意见。
10.组织交易。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所负责组织交易双方按照披露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Ø 公告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的,经转让方对受让资格进行确认后,采用公开协议方式交易。
Ø 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受让人的,经转让方对受让资格进行确认后,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11.签订合同。国有产权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合同范本由交易所提供。
12.资金结算。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资金通过交易所进行结算。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到交易所结算账户。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13.支付佣金。交易双方按照交易所的《服务佣金收取办法》支付相关佣金,交易所在收到服务佣金后,出具收取服务佣金凭证。
14.结果公告。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所对外公告交易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15.出具凭证。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交易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三、未按规定进场交易,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原则上国有产权交易均应进场交易,如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进场交易的法定程序,协议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各有差异,如(2021)甘01民终2340号、(2016)最高法民申876号认为该行为违反国资监管规定,致使国有资产存在流失的风险,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而(2020)云26民终512号认为进场交易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故并不会因此而认定无效。
目前实践中司法观点的不统一,本文认为虽未进场交易,但在上级主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知情且未否定股权转让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直接以未进场交易为由认定转让协议无效。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转让国有股权时仍应树立法律意识、合规经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范围内的交易事项,应依法严格进场交易,否则,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受到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能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