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为高效、透明地处置破产财产并实现破产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破产管理人通常采用网络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与实务中经常接触的司法网络拍卖看起来很像,但其实差别很大。本文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与学习研究,从多维度进行探讨分析,尝试提出一些参考性操作建议。
一、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现行规定
现阶段国家立法层面并未出台有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程序的有关规定,但基于实践中网络拍卖的便捷性,高效性,越来越多的破产财产通过人民法院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模式实现破产财产的处置,各地法院也陆续推出利用网络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的相关指导性文件,例如北京、深圳、上海、广东等地均出台了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指引中对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及适用网络司法拍卖的破产财产类型、网络拍卖流程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二、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与司法网络拍卖的不同
01、根本性质不同
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是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基于自由意志,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以及全体债权人会议中表决通过或法院裁定确认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为实现清偿债权人债权的目的管理人将破产财产以拍卖方式转变为金钱财产的行为或过程。传统网络司法拍卖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进行拍卖处置的行为。从本质上说,管理人处分破产财产基于的是全体债权人的授权。而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强制处分财产,双方从根本上存在区别。
02、拍卖监督主体不同
(1)实施拍卖过程的主体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可以显而易见看出传统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为人民法院。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职责中具备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一项,因而在实践中一般以管理人作为实施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的主体。
(2)监督主体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而根据《企业破产法》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03、拍卖依据不同
在传统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人民法院是按照法院出具相应司法文书予以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履行司法拍卖程序,而破产程序中的网络司法拍卖则是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的重整计划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为依据从而履行网络拍卖程序。
04、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费用支付主体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而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的费用则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列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三、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存在的实务问题与解决建议
01、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底价的确定问题
拍卖底价又称“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物在拍卖中确定的最低底价,破产程序本身作为偿债程序,拍卖底价的确定关乎着债权人的债权能否清偿及最终清偿率,所以拍卖底价的确定至关重要。在传统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关于拍卖标的物拍卖底价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参照评估价确定;未做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且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值或市价的百分之七十。而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的拍卖底价则没有相关的明确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拍卖底价的确定应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通过区分债务人财产种类去选择价格确定方式。例如固定资产、不动产一般应委托评估,快速变现或者评估费用过高甚至评估费用已超过标的物价值的财产可通过网络询价等参考市场价,从而来确定拍卖底价。现阶段,各地在出台的破产程序网络拍卖工作指引中也明确规定,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底价的确定管理人一般可按照债务人财产情况,分类选择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管理人估价等方式提出处置参考价,并供债权人会议参考从而确定起拍价。
02、破产财产网络拍卖降价及拍卖次数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拍卖规定,对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次数进行了规定。传统网络司法拍卖从执行成本及效率方面考虑,拍卖标的物通过一拍、二拍、三拍、以物抵债、变卖后均未成交的,该执行案件便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同时规定拍卖过程中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但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的拍卖次数及降价幅度则没有相关的明确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现阶段各地出台的破产程序网络拍卖工作指引中则规定,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的拍卖次数、降价幅度不受限制。笔者认为,破产程序作为最终的债权清偿程序,标的物的拍卖次数确实不应受到限制,但如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值低于抵押权人应实际清偿债权金额,则不应剥夺抵押权人以物抵债的权利。而关于降价幅度问题,则应由债权人会议进行决定,因此,管理人可在重整计划草案或变价方案中应充分对拍卖过程中流拍后的降价幅度等问题进行充分说明,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最终确定。
03、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税费承担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10月19日公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了拍卖处置不动产税费依法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而破产程序网络拍卖的税费承担虽未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099号裁定书中表明,管理人拍卖破产财产,不是人民法院强制处分财产的行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且管理人已在案涉《竞买公告》和《竞价须知》中明确约定,处置人及破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该条款买受人是知悉的,对买受人有约束力。结合该裁定结果,管理人在拍卖债务人财产时,若在《竞买公告》和《竞价须知》明确约定破产财产拍卖及产权转移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并支付,那么只要竞买人报名参加破产财产拍卖且竞买成功,则应由买受人承担税费。处置工作中的职能范围将进一步加大。
结语
在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的便利性带来了工作效率和财产处置率的提高,通过债务人财产分类选择拍卖价格的确定方式,更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在立法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法院及管理人在实务中均需多研究、勤思考,在坚守立法之初衷的前提下,勇于开拓与创新,以实践探索促立法完善。同时,注重搭建府院联动机制的良性平台,积极践行法治为民的理念,及时协调解决一线法律实务中的难题。
参考· 文献
【1】周海刚、丁佩佩:《浅析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的相关问题》,载《警戒线》2021年第14期。
【2】黄忠顺:《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深度透析》,载《法治研究》2022年第2期。
【1】徐阳光:《破产程序中的税法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
【2】聂生、冉龙琼:《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的基本程序及相关问题》,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sWogEZWbVOQ6wJoFEMtBfg,2022年11月30日最后访问。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实务探析
作者:王亚楠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在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为高效、透明地处置破产财产并实现破产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破产管理人通常采用网络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与实务中经常接触的司法网络拍卖看起来很像,但其实差别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