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遇上“三期”,HR应该怎么办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编者注: 鉴于目前包括北京在内的大部分地区,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一方已无权选择终止。因此,如无特殊说明,本文中所说的劳动合同到期,均指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

编者注:
鉴于目前包括北京在内的大部分地区,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一方已无权选择终止。因此,如无特殊说明,本文中所说的劳动合同到期,均指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
由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面临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等法律后果。因此,公司HR不仅应及时与新招录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还应时时查看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日。对于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决定不再续签的,应提前向员工发送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
而对于具体提前多长时间,《劳动合同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考虑员工工作交接、离职手续办理所需时间等各种因素,在合同到期前向员工发出即可。
但是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因此,在北京地区,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0日向员工发送正式的终止通知,否则应按迟延时间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而如果HR发现劳动合到期,员工仍处于三期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应向员工发送《劳动合同期满顺延通知书》,按法律规定自动顺延。
顺延通知中,可明确顺延的法定情形、顺延的期限、公司不再续签的意向、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等具体内容。对于顺延通知的发出时间,也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但从员工的接受度,尽可能减少争议等角度出发,还是建议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发出顺延通知。
在顺延后的期限届满前30日,再向员工发送正式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通知书》,并按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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