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日常生活中,由于资金周转需要,从他人处借款并签订借贷合同以缓解燃眉之急是常有之事,此类合同属民间借贷合同,但你确定你签的的合同是一定有效的吗?今天小编带大家看一则案例。
案 情
田某和李某曾经是球友,因为谈得来两人成为了铁哥们。2020年5月,田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某借款,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李某没有丝毫犹豫便答应了。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21年5月9日一年时间里,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陆陆续续借给田某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月利息为1%,而田某仅归还了25万元便没了下文。李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归还剩余未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已经产生的利息25500元。
仲裁庭意见
案经仲裁庭查明:李某借款款项均来自于各大银行的贷款,并且田某也知晓。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是田某在支付银行贷款利息之外,额外支付给李某的利息。
仲裁庭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将从银行贷款的款项转借给田某,因此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扣除田某已经返还的部分款项,田某应返还25万元。故依法裁决田某返还李某款项25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评 析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如若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又转贷给他人,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切忌打这种赚取中间利息的如意算盘,以免触犯法律底线。
将从金融机构贷款的款项转借他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合肥仲裁委来源:合肥仲裁委

导 言 日常生活中,由于资金周转需要,从他人处借款并签订借贷合同以缓解燃眉之急是常有之事,此类合同属民间借贷合同,但你确定你签的的合同是一定有效的吗?今天小编带大家看一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