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来源:稼轩律师

文章摘要
一、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三”或“司法解释三”)已于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一、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三”或“司法解释三”)已于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在该部司法解释正式实施之日,笔者在此为大家奉上该部司法解释“说明书”。
二、司法解释三发布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互联网创新的不断深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各个经济参与主体非常重要的民事权利。越来越多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让我们越发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以及文化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严厉打击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仅是《民法典》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的应有之义,而且很有可能是继P2P不断引发的金融犯罪之后,我国经济犯罪的下一个高发地带。
根据两高负责人回答记者问题的答复,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三发布的理论背景在于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司法实践背景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引发了较多的争议问题,亟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三、司法解释三发布的目的
(一)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司法解释的表述,发布的目的自然是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这应该是各个经济犯罪相关的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制定及发布的根本目的。这样的目的也体现出了该司法解释发布的法制背景。
(二)与时俱进,对最新的知识产权犯罪实务问题进行明确与升级。
仅仅具有根本目的还不算全面分析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三发布的完整目的,因为任何司法解释发布都有实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需要去解决,否则就无法判断司法解释的价值与效果。这次发布司法解释,就是针对逐渐高发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争议比较大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入刑标准问题以及数额与获利计算等问题。在此之前司法解释尚不足以适应当前经济情况以及严打该类犯罪的需要。所以,这次发布的核心目的就是保持司法解释的与时俱进,对新情况以及不清楚的问题进行明确或迭代,也开始与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即将问世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接轨。
四、司法解释三的体系架构
本次司法解释全文共十二条,笔者将十二条内容汇总如下:
第一条相同商标标准更新
第二条著作权人认定
第三条获取商业秘密手段
第四条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条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损失数额及违法所得计算
第六条刑事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第七条涉案非法物品没收与销毁
第八条缓刑限制情形
第九条酌定从轻处罚情形
第十条罚金计算标准
第十一条解释的效力
第十二条解释实施日期
五、司法解释三重点解决的问题及合规建议
(一)明确获取商业秘密中“盗窃”及“其他不正当手段”。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三》第三条重点解释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盗窃”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让实务中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侵犯商业秘密在商业社会已经成了常见的情况,尤其是现在的商业信息往往是数据形式保存,对于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好定性,取证更是困难。笔者曾经经历过几起案件都存在行为人私自复制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由于用的是自己的电脑以及没有明显证据造成维权困难。所以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盗窃”。其中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均符合盗窃的本意,秘密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只要无法律依据的复制或者无商业体有权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授权均视为盗窃。
司法解释第三条还规定,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明确了贿赂、欺诈、侵入及同类的不正当获取方式均符合入罪标准,在实践中主要的不正当手段的确就是司法解释列举的三种行为。
合规建议:建议对商业秘密管理建立专项制度,对于复制、使用计算机信息明确流程和规定,尤其是明确有权授权的主体及授权要件,发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及时取证并报案。
(二)更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
作为新型的商业犯罪,国家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打击力度的立法趋势已经非常明显了。本次司法解释最引人关注的变化就是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即《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虽然即将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应该会将该条中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但司法解释规定的损失或违法所得标准、严重后果标准以及其他重大损失标准依然可以符合情节严重的表述内涵。
各个新闻或文章都将入罪标准改为造成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作为标题,确实相对比较吸引大众关注,但并不准确。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中仅规定了一个入罪标准,即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最新司法解释将入罪标准修改为多元化标准,并且增加了违法所得标准。这样一来造成权利人损失数额及违法所得数额只是入罪标准之一,三十万元的标准也体现出加大打击力度的立法趋势。
(三)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数额及违法所得计算依据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在修改了入罪标准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造成权利人的损失数额以及行为人违法所得额数的认定方式,主要是以销售利润损失以及商业秘密合理许可费计算损失,这样的规定也让入罪标准更加具有可行性。
(四)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商业秘密加强保护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明确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中,各诉讼参与人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创造性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保密义务,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覆盖到刑事诉讼中。
六、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地图”
(一)法律法规
1.《刑法》:定罪量刑基础法律;
2.《刑事诉讼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保障法律;
3.《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知识产权的认定以及侵权的基础法律。
(二)司法解释
1.《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确定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各项定罪情节;
2.《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各项量刑情节;
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确定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管辖及证据收集问题;
4.《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进一步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定罪量刑情节;
5.《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对商业秘密保护客体、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民事责任、民刑交叉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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